夷陵: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判了!

近日,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获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查,2019年10月,被告人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因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屈某某找来无关人员顶包(已另作处理)。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经认定,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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