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有職業危害禁忌,企業如何處理?

員工患有職業危害禁忌,企業如何處理?

職業病,企業談之色變,避之不及。但是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往往很難發現員工是否有患病隱患。由於身體狀況原因,患有職業禁忌的員工比從事同樣職業危害工作的其他員工更容易患職業病。

按照安監局的要求,一旦發現員工患有職業禁忌必須依法換崗,否則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但實務中,部分員工會拒絕調崗要求,企業應如何處理呢?

01、什麼是職業禁忌?職業病危害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員工患有職業危害禁忌,企業如何處理?

02、員工患有職業危害禁忌企業要調崗嗎?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對於有職業禁忌的員工,調理崗位妥善安置是必經程序,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對員工進行調崗,並充分考慮到安置崗位的合理性以及保留協商調崗的有關證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若企業違法規定的,企業將可能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因企業未將該類員工調離原崗位,可能導致其病情加重,演變成為職業病,增加企業工傷待遇責任,如傷殘等級上升,及加重人身損失賠償。

員工患有職業危害禁忌,企業如何處理?

03、如果員工拒絕調崗要求,企業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協商解除還是公司單方面解除,都應對員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該檢查一方面是公司解除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員工事後在其他工作地點發生職業病時反過來要求公司承擔的免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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