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违法用药的通告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违法用药的通告

诏政综〔2020〕22号


为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浅海滩涂养殖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严厉打击浅海滩涂非法养殖违法用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浅海、滩涂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养殖使用证;无水产养殖使用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养殖活动的,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三、严禁使用甲氰菊酯、甲拌磷、呋喃丹等农药毒鱼、虾等。

四、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活动的,对病、死鱼体和贝体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0596-3357779、33239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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