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的榮耀中陸思秋在金宸究竟犯了什麼事

平凡的榮耀中陸思秋在金宸究竟犯了什麼事

隨著平凡的榮耀熱播,劇中的陸思秋最終被經偵帶走調查,那麼這位專業能力連老吳都不得不認可的職場投資大咖,怎麼就栽了呢?

接下來從風險投資法律兩個角度為大家解讀:


首先,事情的起源是微影院項目,金宸作為這個項目的風投機構,根據劇中的提示當年金宸投了300萬,按照行業一般投資管理,這個金額對於項目而言,一般是比較早期的,可能是在天使輪或者Pre-A輪,金宸投資後要實現其投資回報並退出,主要的退出渠道無外乎項目做到上市、或者項目整體出售亦或是創始人回購。劇中的退出方式是項目整體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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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裡面就涉及到一個項目估值問題,簡單來說,金宸初期投了300萬後,項目順利發展,經過幾年時間,或者後續融資,項目從初期的估值一路飆漲到3個億,這時候理論上講,在項目整體出售過程中,賣方與買方就項目估值達成一致意見後,按照公司目前估值計算收購價格,所以對於買方(收購方)而言,當然是項目估值越低越合算,於是,陸思秋就聯合收購方,可以通過篡改數據等手段,可以做低項目公司估值,以便收購方以極低的價格收購優質項目,作為回報,收購方以買房違約金的名義給了陸思秋1000萬的回扣。

因此,這個事情中,受損的是金宸、項目公司、以及其他投資人或投資機構,收益的是收購方以及陸思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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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分析,陸思秋的行為屬於刑法中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刑法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以,陸思秋的行為完全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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