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楓橋經驗 注入真情化解矛盾

泰來縣平洋鎮東勝村以前是個薄弱村,群眾上訪時有發生,自2019年全縣發展“楓橋經驗”以來,平洋鎮政府找準薄弱癥結,加大矛盾調處力度,全村共化解各類矛盾22件,化解率達到96%,未發生一起民轉刑和群體性事件,也未發生群眾上訪案件,2020年平洋鎮東勝村被縣委政法委確定為發展“楓橋經驗”的“樣板村”。泰來縣平洋鎮東勝村是如何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呢?

一、建立一個完善的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提供堅強保障。一是實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兩委”班子成員、村警、村調解委和各村民小組長按照分管的網格,每天分別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收集,做到早發現、早上報、早處理,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二是實行“一案一辦結”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及時進行歸納分類,逐件按誘因、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登記建檔,並逐一進行調解,調解後及時將調解情況報告鎮綜治辦。對比較複雜或有可能影響社會大局穩定的矛盾糾紛案,村“兩委”及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確包案責任人,及時組織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明確村級調解組的調解意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三是實行“一月一例會”制度。村調解委每月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全村維穩形勢,研究解決矛盾糾紛難題,並按月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小組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措施不力、工作被動的小組、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二、培養一支過硬的調解隊伍

立足於本村的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培養一批優秀調解員,通過發揮其作用,使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礎,消除在萌芽狀態。一是管好用好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整充實,明確其主要職責和任務。實行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月例會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調解員學習農村實用法律和調解工作方法。同時,通過落實“以案定補”、每年評選優秀調解員等形式,充分調動村級調解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層調解人員。實行矛盾糾紛分級調解制,對家族或家庭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由家族長者先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上報村民小組。對村民小組內產生的矛盾糾紛,由村民小組長、黨員、村民代表先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上報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充分發揮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過分級調解,有效整合調解人員,壯大了基層調解員隊伍;三是對調解員進行專門培訓。依託鎮司法所的“法律大講堂”巾幗調解團圍繞調解業務、調解方法、農村實用法律等內容對村級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使基層調解員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訓。

三、學會矛盾糾紛”八種化解方法”

通過不斷探索實踐,形成一套適合本村實際的矛盾糾紛化解方法,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八種:一是注入真情調解。每位調解員在組織調解前,要有一定將矛盾糾紛化解的信心和決心,把矛盾糾紛化解當做是真正為群眾辦好事實事,若不將矛盾糾紛化解,會對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會升級為更大矛盾,影響社會大局穩定;二是規範程序調解。嚴格按規範程序組織調解,嚴明調解紀律,維持好調解現場秩序,對參與人有可能產生激動情緒的,安排專人穩控,防止雙方矛盾升級,致使不歡而散;三是堅持依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將矛盾糾紛案涉及法律和政策宣傳在前,讓當事人理解明白。調解員在提出糾紛問題解決方案時,按照法律規定,維護法律尊嚴;四是法情結合調解。在依照法律完全不能化解矛盾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協商,提出若干解決問題的方案供當事人選擇,直至矛盾糾紛化解為止。調解員在提出解決問題方案時,只要不違反道德、法律和不觸及第三方利益,有利於矛盾糾紛化解的方案都可以提出;五是用活村規民約。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約束不了,以及農村常出現的一些糾紛事項明確寫入村規民約,依法召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認真組織實施,在發生矛盾糾紛時,嚴格按照村規民約規定來組織調解;六是用活關鍵人物。在對有些矛盾糾紛進行化解時,要對當事人的社會關係進行調查瞭解,若有一方當事人的親人、朋友,或有利益制衡的人物,有利於矛盾化解的,要想方設法與其溝通,請其出面做思想工作,或出面參與調解;七是用活特定時段。在對有些矛盾糾紛進行化解時,調解員要對矛盾糾紛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找準矛盾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再組織調解。對已化解矛盾糾紛達成口頭協議的,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補充書面協議;八是用活人性本質。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要對當事人進行人性分析,瞭解矛盾雙方需要什麼,並順著當事人的需求去做思想工作,直至雙方當事人利益達成一致。

平洋鎮東勝村構建農村穩定“大調解”格局,將各類不穩定因素化解在田間地頭,化解在萌芽狀態,東勝村也從薄弱村轉變為和諧穩定的“樣板村”。(胥鴻飛)

傳承楓橋經驗 注入真情化解矛盾

傳承楓橋經驗 注入真情化解矛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