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男子致其死亡而無罪獲釋,漫談民國時姐妹花奇案與人性化判決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今天要給大家講述的就是一樁民國時期的奇案——兩女強姦一男致其死亡,最終竟獲無罪處理!

民國時期,雖然西學已入,民智漸開,但是中國曆經2千多年的封建統治才剛剛結束,“夫為婦綱”、“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存天理,滅人慾”、“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等封建禮教桎梏還嚴重束縛著婦女的思想,也影響著當時大多數人的道德評判,甚至法律審判。

1913年,也就是民國二年秋,上海寶山發生一起離奇強姦案,一對漂亮的姐妹花強姦了一個男子致其死亡,案發後,審判過程歷經一波三折,最終無罪釋放,由於案情撲朔迷離,一時轟動整個上海,我們先來看看當時的案情記錄。

寶山某鎮,有周姓姊妹,鳳寶、蓉寶。雖屬村姑,而豐致嫣然。惟天性風騷,時與鄉無賴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間脫花,適某店學徒李甲,途經其處,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歡。時正夕照西沉,金風送爽,某學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時兒女手足無措,呆若木雞,適有警士過此,遂為所見,詢得實情,帶回所中。


注:以上原文引自曹汝霖《姦非致死之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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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還原

以前的案情記載簡單,我斗膽用白話文還原一下案情經過:

清末民初,有一週姓人家有兩個女兒,名叫鳳寶、蓉寶,雖然出身農家,但是小家出碧玉,兩人出落得亭亭玉立。兩人天生風騷浪蕩,喜歡與鄉里後生們打情罵俏,行為放蕩不羈,名聲不好。

1913年秋季,正值地裡棉花成熟季節。某天,姐妹兩人到地裡採摘自家棉花,那天鎮上一酒家學徒李甲挑著米酒路過棉花地。妹妹蓉寶引逗他:“小哥哥,我和姐姐忙乎了半天,口渴難耐,能否借你的米酒解解渴!”

李甲見狀,打起了壞主意,奸笑著說:“可以,我們到坡上的廟裡去喝酒吧!在那裡還可以歇歇腳!”就這樣,三人來到寂靜的破廟裡,你一碗,我一碗喝了個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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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酒壯人膽,酒後亂性。三人喝得酣暢淋漓,加上三人都是沾花惹草之輩,酒後不免言語卿卿我我,李甲趁機對姐妹兩左摟右抱,隨後發生了男女之事。

沒想到的是,正在行事之時,李甲卻突然虛脫倒了下來。姐妹兩叫了他半天也沒反應,兩人稍整衣容,拿手探探李甲鼻息,發現他沒氣了,兩人一時呆如木雞,相對無言,不知如何是好,相擁而泣。

碰巧,有一個警員路過此地,聽見有女人的哭聲,就循聲找去,發現了他們,姐妹兩一五一十交代了事情經過,警員見出了人命,不敢怠慢,將姐妹兩帶回警署拘押,並把案子迅速上報。

第二天,警署派出人員進行查證,查驗的結論是李甲乃脫精而亡,並將實情上報縣署,請縣署知事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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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有罪

案情真相似乎已經清楚,但是李甲已死,現場又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僅憑姐妹兩的一面之詞是不能給案情定性,究竟是姐妹兩強姦了李甲,還是李甲強姦了姐妹兩,這缺乏證據支持。

無奈之下,縣知事走訪村民調查,當地村民大多反饋說姐妹兩風流成性,賣弄風騷,幹出了這等傷風敗俗之事,李甲生性憨厚老實,絕對不會無緣無故幹壞事。我們不難看出,村民們的判斷帶有嚴重的主觀傾向,是帶著有色眼鏡提出個人看法。

縣知事一時陷入兩難境地,因為按照法律是不能給姐妹兩定罪的(一是缺乏有效證據,二是強姦男子法律上無罪。),但是不定罪又難以服眾,畢竟民意難違,無罪釋放豈不有失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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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結案呢?縣知事經過深思熟慮,決定知法犯法,以堵悠悠眾口,其判決如下:

此案事實確鑿,學徒李甲因輪姦斃命。周氏姐妹以通姦置人於死地,罪責難逃,唯因貪歡誤殺,情有可原;李甲“初嘗風月”,亦坐“貪歡情節”,周氏姐妹強姦李甲並致其死亡,犯有過失殺人罪,因此,比照男子姦殺婦人罪,減等治罪,判處周氏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

法不容情,只有依法治民,才能讓公平正義觀念深入人心,如果周氏姐妹沒有恰巧遇到一個貴人相助,我想她們肯定會冤枉入獄,也沒有人會覺得奇怪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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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翻轉

此案因為轟動一時,很多人都關注著案情的發展,判決已出,號稱“民國第一大律師”的曹汝霖憤慨嘆道:“偌大的一個上海,難道就沒有人懂法嗎?”

為了一平胸中怒氣,他決定無償為周氏姐妹作法律辯護。在他的幫助下,周氏姐妹家人一紙訴狀遞交至二審法院,二審開庭時,曹汝霖針對縣知事的判罪理由提出針鋒相對的反對意見。

我們來看縣知事判罪的書面理由:

知事認為二姐妹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將“強姦”李甲的行為作為了過失致人死亡的手段,納入到了該罪的處罰之中(姦非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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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最右側站立者是曹汝霖

對此,曹汝霖提出了2條疑問: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經風的少女而已,“既無強迫成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設不是李甲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那周氏姐妹又怎麼可能“得逞”呢?


2.當前,李甲已經死亡,案件又無目擊證人,屬於“死無對證”的情形。此時依據第一條理由,當下是沒有證據證明李甲是不是“自願”的。

曹汝霖提出自己的結論:周氏姐妹不是“強姦”,而是“通姦”。且該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周氏姐妹應該被判無罪。

二審法庭攝於曹汝霖的聲望和影響,不敢擅自做主,遂將此案用電報上報京師,請大理院及總檢察廳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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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大連地方法院

疑罪從無

大理院覆電稱:此案法律無明文,不為罪。二審法庭據此宣判周氏姐們無罪,兩姐妹意外獲釋放。其實,我個人認為周氏姐妹是比較幸運的,她們的得以無罪釋放固然有運氣成分,但很大原因還是因為法律上一個規定: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疑罪之所以“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這一關鍵前提,這是基於人性化的考量,堅持“疑罪從無”,是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保障。通過“疑罪從無”的人性化理念,讓一個在法律上不應受到處罰的人獲得自由,司法理唸的進步比案件本身更有積極意義。

但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後,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這是對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犧牲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是正義的迴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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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思考

依照民國時期的法律,婦女強姦男性是不構成強姦罪的,現在的法律依然是這樣的規定,但是現在是構成猥褻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婦女強行和男性發生關係,理論上可以判婦女猥褻罪,但是法律判決要講證據,男性強姦女性與明確的證據規定——精液、精斑及女性身上的傷痕等,但婦女猥褻男性的證據似乎缺乏明確的規定。

現實情況中,在無證人的情形下,除非情勢特別明顯,否則我們一般都認為男子處於優勢地位,也就是說男子身上的傷痕不能作為被猥褻的有力證據,而現場留下的精液、精斑卻能作為男性犯罪的證據,而不是婦女“強姦”男子的後果,如果沒有目擊證人,雙方各執一詞,往往結果是不利於男性的,這也是婦女“強姦”男子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證據難題。

男女平等,在法律上更應如此,期望未來立法和司法進程能儘快解決以上難題,畢竟男人和女人一樣,也有受傷害的時候,他們的正當權利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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