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指引(合同履行指引)

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指引(合同履行指引)

《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指引》由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組稿彙編而成,全書由11 章組成, 內容涵蓋勞動用工、合同履行、企業經營管理、商業房屋租賃、訴訟、仲裁及行政事務指引、金融稅收、上市公司、建設工程及房地產、涉外事項、刑事、政策扶持等幾大方面, 共計200 個問題; 彙編了74 個法規及扶持政策, 總字數為248531, 編委會成員們連夜奮戰為北京市乃至全國的企業疫情防治工作及疫後經濟恢復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第二章 合同履行指引

16. 當下的“ 新冠肺炎疫情” 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次疫情事發突然, 新型冠狀病毒並無針對性的疫苗和藥物, 且已治癒的病患更多是依靠自身免疫力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而恢復, 仍有復發的可能性, 目前尚無絕對有效方法阻止病毒傳播, 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要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如合同雙方所在地是否都發生了疫情、疫情強度是否相當, 是否疫情已經影響了採購、生產、銷售、運輸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進而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等等。

17. 如果構成不可抗力, 企業如何正確適用不可抗力減少損失?如何向合同相對方發送不可抗力通知?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受影響的當事人一方應通知對方“ 新冠肺炎疫情” 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並提供證據, 這是合同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通知義務,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特別是企業與合同相對方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告知有特別約定的, 應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告知, 在告知的過程中, 可一併提出適當的訴求和合理的解決方案, 以便降低雙方的損失。

根據司法實踐, 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不可抗力事由的發生、因果關係、是否達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擔舉證責任。為此, 需要收集政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通告、權威媒體的報道等以便證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客觀存在。

受疫情防控影響, 企業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合同相對方發送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發送通知內容應明確: (1) 新冠肺炎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2) 疫情防控已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3) 發送方的主張( 協商履行、部分/ 全部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4) 後附遭遇不可抗力事實相關證明材料。

18. 如果構成不可抗力, 企業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主張免責和/ 或解除合同? 如果解除合同, 應當如何辦理解除手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覆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由此可見, “ 新冠肺炎疫情” 並不直接當然導致當事人在任何合同項下的免責, 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包括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只有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成的影響導致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時, 受其影響的當事人才可以據此主張免責和/ 或解除合同。

如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造成已簽訂的合同完全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 當事人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 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 依照其規定。


19. 如果構成不可抗力, 則受其影響企業可以免除的民事責任起止時間應當如何計算?

針對不可抗力所帶來的後果, 有合法、合理約定的從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受不可抗力疫情影響免除民事責任期間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 一般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受不可抗力疫情影響免除民事責任的期間應該在可控制、克服之前,在控制、克服之後的免除應該是由於在控制、克服之前導致正在生產的產品及庫存全部被汙染, 又無法採購到原材料或生產場地、設備被毀無法恢復等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20. 如果構成不可抗力, 企業是否可以辦理不抗力事件公證?公證手續如何辦理?

可以。不可抗力事件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從而幫助申請人因無法履行合同而減輕或者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公證的對象可以是證明某時某地發生的某種事件, 也可以是對造成某種結果的法律文書真實性予以公證。實踐中, 公證可以在職能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根據事實和企業的需要, 為企業固定“ 新冠肺炎疫情” 對其產生影響的事實。

公證手續的辦理程序: (1) 管轄: 不可抗力事件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管轄。(2) 提交的材料: 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證, 除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外, 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後果的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與不可抗力事件有關聯的證明材料, 需要證人證言的, 證人應親自到場並提交證人身份證明。(3) 辦理方式: ①電話諮詢預約: 工作日期間, 當事人可以首先通過電話諮詢北京市各公證處, 瞭解辦理公證有關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②線上申請: 部分公證處開設線上受理公證業務, 線上辦理集合了申辦、預約、材料上傳、在線支付、在線留言等多種功能, 足不出戶、服務到家; ③微信辦理: 可以通過微信方式辦理, 具體是在微信“ 支付” — “ 城市服務” — “ 政務綜合” — “ 公證” —點擊具體公證機構, 在線申請辦理相關公證業務。具體手續的辦理請以公證處要求為準。

21. 因“ 新冠肺炎疫情” 造成的損失應當如何分擔, 是否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公平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 法釋〔2009〕5 號) 第二十六條規定: “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 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繼續履行並無障礙, 但是因合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新冠疫情下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指引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企業可先綜合考慮合同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企業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 可以先行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 可以情勢變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請, 請求法院依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22. “ 新冠肺炎疫情” 下合同履行遇到障礙需要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基於各地採取嚴格的防控措施, 貨物的生產、運輸環節可能面臨效率低下, 甚至停滯不前的狀況, 因此極有可能造成合同無法如期履約。公司應謹慎面對相關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儘量避免因此產生重大損失。

合同如無法按約定履行可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 儘快審查已簽訂且正在履行中的合同, 發現存在有違約可能性的, 及時與對方協商溝通,通過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等方式儘快解決; (2) 及時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並出具相關證明; (3) 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減損措施, 防止損失擴大; (4) 適用不可抗力責任減免; (5) 針對此次疫情所產生的合同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 建議公司後續擬定合同時對該類情形作出詳細約定, 完善合同文本; (6) 固定、收集相關證據, 為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做好證據準備工作等。

23. 合同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可否要求變更合同? 變更時要注意的要點有哪些?

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合同。”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 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六條規定: “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 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可協商變更合同或請求人民法院變更合同。如合同當事人不能協商變更合同, 受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合同。解除合同、變更合同, 均涉及到通知、補充協議等法律文書。應結合原合同具體內容, 以及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製作內容完善的法律文書, 將解除合同的理由, 或者變更合同的原因、條款表述清楚, 避免產生爭議或歧義。

24. 因“ 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當事人雙方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合同法定解除。在通知合同相對方解除合同前應考慮合同相對方不履行的是否屬於合同主要義務, 是否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等因素。合同一方應當將解除合同的通知, 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期限、方式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對方, 並附上證明不可抗力情形發生的證據,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 依照其規定。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方式通知, 則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後, 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 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 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5. 在“ 新冠肺炎疫情” 期間應履行供貨合同發貨責任的企業因地區管控或經營者被感染、被隔離無法送達或無法按時送達應當怎麼處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 的防控, 貨物交付地實施封城措施(如: 武漢), 這種情況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阻礙, 理論上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可抗力並免除相應責任。

若遇到此種情況, 賣方應當及時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將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告知買方, 並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 同時要注意保留通知的痕跡, 否則即便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 沒有通知或遲延通知造成的擴大損失將由賣方承擔。如推遲交付貨物或變更交付地點不至於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買賣雙方亦可通過協商一致對送貨時間或交貨地點進行重新約定, 雙方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義務即可。

26. “ 新冠肺炎疫情” 期間供貨合同的收貨方拒絕接受貨物的, 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應當由誰來承擔?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疫情發生期間供貨合同的收貨方拒絕接受貨物的, 結合實際情況可能構成違約, 承擔違約責任。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在合同無相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 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貨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收貨方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收貨, 應當將拒絕接受貨物的意思表示及時書面通知發貨方。如收貨方未及時通知發貨方, 在發貨方發貨後拒絕接受貨物, 致使貨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收貨方應當自拒絕接受貨物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收貨方已及時書面通知發貨方, 發貨方仍堅持向收貨方交付貨物的, 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應當由發貨方自行

承擔。

27. 企業與合同相對方的買賣、運輸等合同中所約定的標的物被新冠病毒汙染, 企業是否要承擔物的瑕疵責任? 應如何進行補救?

買賣、運輸等合同標的物因被新冠病毒汙染而發生物的瑕疵, 可能需要向相對人承擔涉及標的物瑕疵的責任。針對瑕疵擔保風險, 可以採取如下補救措施: (1) 履行義務一方首先應將標的物存在瑕疵的情況通知合同相對人; (2) 履行義務一方應檢視標的物來源的全過程, 確定瑕疵的出現可能產生於哪一個環節, 並取得相關證據, 向合同相對人進行說明;(3) 如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導致標的物瑕疵的, 亦應及時向相對人進行說明, 共同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4) 導致瑕疵的事由符合不可抗力構成要件的,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

28. 合同相對方以“ 新冠肺炎疫情” 為由惡意違約時, 守約方應當如何應對?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有單位或個人以本次“ 新冠肺炎疫情” 為藉口惡意違約, 守約方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 (1) 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復工情況等疫情相關信息, 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 (2) 保持與對方溝通, 儘量蒐集、固定證據;(3) 疫情結束後積極主張己方權利, 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29. 因“ 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影響, 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無法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 訴訟時效、申請執行期限如何計算?

關於立案起訴問題, 在此期間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立案起訴的當事人, 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民事主體在疫情防控解除後六個月內前往受訴法院立案, 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據該條法律規定舉證說明其起訴時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 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結合《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民事主體在獲取生效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但由於目前疫情防控尚未解除,因此亦可援引《民法總則》中關於民事訴訟時效中止的相關法律規定,在疫情防控解除後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目前我國大陸範圍內的大部分法院均建立了網絡立案、調解系統, 採取跨域立案等模式。在疫情發生後, 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陸續發佈了有關疫情防控期間立案、調解、開庭的相關通知。此種做法雖系人民法院為疫情防控期間處理訴訟案件所採取的應急措施, 但同時也為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開闢了新的途徑。但也正是因為人民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 因此導致相關當事人的立案途徑並未受到完全阻塞, 因此,法院是否能夠依據訴訟時效中止規定去判斷民事主體提起訴訟時尚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確的統一解釋。故建議, 對於即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事案件、申請執行案件,相關當事人還應採取積極應對措施, 儘量與當地人民法院( 受訴法院) 進行溝通, 以避免因立案途徑未被完全阻塞而可能產生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立案的後果發生。

30. “ 新冠肺炎疫情” 期間企業恢復經營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時, 應注意哪些要點?

《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企業新簽訂合同應充分考慮目前的疫情發展情況, 避免政策變化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 從而承擔違約責任。新簽訂的合同, 在公司通用的合同模板上應進一步優化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等條款, 對不可抗力的範圍、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締約方對於責任的承擔等方面需要特別注意。另外疫情之下, 公司對外簽訂商務合同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電子簽章等方式。數據電文形式簽訂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護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最好有書面合同確定締約方使用的傳真號碼、電子郵件; 保留一切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證據, 以免事後出現糾紛處於舉證不能的被動地位; 疫情影響降低後, 事後補一份完整的紙質書面合同。

31. 受“ 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 企業與交易相對方是否可以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 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非紙質形式的合同應注意什麼?

可以。《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 “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 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 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響,企業可以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自收到傳真、電子郵件之日起合同生效), 但應當特別注意, 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適用下列文書: (1)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如企業與交易相對方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非紙質形式的合同, 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確定合同相對方的主體, 如果合同相對方是法人, 應確定合同相對方負責接洽的人具有簽訂合同的相關授權, 並妥善保存證明材料; (2) 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在非紙質形式的合同中, 應通過電子郵件、微信記錄、傳真、電話記錄等對雙方協商確定的條款進行固定;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應注意保留履行的相關資料及憑證; (4)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簽訂電子合同或採用電子簽章的方式訂立合同。

32. 受“ 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 從銀行貸款的企業能否延期還款?

為了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 , 銀保監會於2020 年1 月26 日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五部門聯合於2020 年2 月1 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 號), 對金融貸款的優惠政策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但具體貸款合同如何執行,由貸款人( 即各大銀行) 自行決定。因此, 在金融機構有貸款的企業, 建議企業首先核實貸款銀行是否發佈了相關的優惠政策, 若有相關優惠政策的, 及時與貸款銀行聯繫, 根據貸款銀行的規定, 辦理相關手續。若經核實無優惠政策的, 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與貸款銀行就貸款延期事宜進行協商並向其申請貸款優惠措施。在貸款銀行未對貸款合同進行變更的情況下, 建議企業仍應當繼續按照約定期限按時還款, 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33. 企業與合同相對方簽訂的含有“ 對賭條款” 的合同, 因受“ 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合同約定的業績目標無法實現, 應如何採取補救措施?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 影響, 企業與合同相對方簽訂的含有“對賭條款” 的合同約定的業績目標可能無法實現, 企業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 對於已經簽訂協議的當事人, 可依據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 採取協商變更合同的方式, 延長履行期限或調整履行目標, 如果對賭協議已經對該等情況下如何處理作出了明確約定, 且該等約定不存在無效情形的情況下, 應當按照對賭協議的約定處理; (2) 可根據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 採取解除合同的方式, 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如果對賭協議未進行相關約定, 鑑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責任。” 針對因疫情存在導致企業未能完成對賭條款, 企業可以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嚴重影響對賭條款的履行, 導致無法完成對賭條款, 可據此主張免除責任; (3) 對於陷入“ 合同僵局”, 各方無法協商而訴諸司法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全面考量疫情對個案中對賭協議履行的影響, 合理地分配對賭風險, 妥當地確定當事人的損失, 避免因疫情的影響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在此情況下, 受影響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4. “ 新冠肺炎疫情” 期間, 旅遊企業的服務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3 號) 第十三條規定: “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 新冠肺炎疫情” 導致旅遊服務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的, 各方當事人可依據上述規定解除合同。對於旅遊合同所涉區域受疫情影響較小,並不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 但因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 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的, 旅遊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合同解除後, 各方需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等附隨義務。

35. 因“ 新冠肺炎疫情” 可能給企業帶來的違約風險, 應當如何應對?

企業針對可能遭受的違約風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應對:

(1) 確定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定的合同範圍, 發生不可抗力時,各方應當就合同內容、履行方式等進行善意磋商; (2) 及時將受疫情影響的情況通知到合同相對方, 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通知的方式應當符合合同約定; (3) 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在先義務。如果合同對方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形,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 但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避免因此導致被認定為違約; (4) 履行約定或法定的減損義務。即使認為對方解除合同的主張不成立, 但對方的解除主張實際上已構成了拒絕履行合同, 所以己方也同樣需採取減損措施, 否則因此擴大的損失可能得不到賠償; (5) 證據收集固定。企業應當留存政府下發的文件、官方發佈的關於儘量減少外出、遲延復工的通知以及原材料採購價格/ 人工價格上漲的直接及間接證據等。

36. 因“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影響, 企業簽訂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企業應當怎麼應對?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疫情防控措施結束後, 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 本著鼓勵交易、減少雙方成本的原則, 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 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疫情原因, 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 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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