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知識小課堂9】地理標誌保護模式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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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為:地理標誌保護模式的比較


基 礎 知 識

對於地理標誌的保護,各國從各自的經濟利益、歷史現實出發,選擇了不同的保護模式,包括地理標誌的專門立法保護、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的商標法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一、三種地理標誌保護模式差異比較


地理標誌的專門立法保護、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的商標法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在立法目的、制度內容和國際保護等方面都存在著區別:

第一,立法目的不同。專門法保護的目的是直接對地理名稱或地理標誌予以保護;商標法立法目的則是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生產者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制度內容不同。(1)從主體來看,專門法和商標法保護制度主體一般為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個體屬於例外情況;而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則是個體生產者、製造者或貿易商,與地理標誌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個體都可以提請保護。(2)從保護客體來看,專門法保護的通常是原產地名稱意義上的地理標誌,即要求產品的特定質量與地理來源之間存在“質量聯繫”商標法保護的則一般理標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般為知名的地理標誌。(3)從客體範圍系,門法一般適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而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則均 運用範圍沒有特別規定,商標法適用普通商標的尼斯分類表。(4)從權利內容來看,專門法和商標法保護均使權利人獲得了一個專有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只是給予了權利人的個案保護。(5)從權利取得的程序看,專門法保護和商標保護均要求申請註冊取得;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沒有程序要求,依個案判決。(6)從保護期限來看,專門法的保護具有永久性,自注冊之日起開始保護,直不具備保護條件為止;商標法保護期限則為商標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可以續展: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只在個案有效。

第三,國際保護不同。通過《里斯本協定》獲得國際註冊可以使地理標誌獲得專門法保護;通過加入《馬德里協定》獲得國際註冊保護可以獲得地理標誌的商標法保護;而根據《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地理標誌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國際保護。


二、三種地理標誌保護模式的利弊分析


三種地理標誌保護模式的差異使其呈現出各自的利弊。各國在選擇地理標誌保護模式前,需要考量各自保護模式所呈現的優勢和弊端,並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一)專門法保護的優勢與弊端


專門法保護將地理標誌作為一項特殊的知識產權,強調地理標誌在促進與特定商品相關產業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通過專門的立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規定了詳細的適用範圍、申請註冊以及救濟手段,同時通過設有專門機構負責地理標誌的註冊與保護。因此,專門法的保護力度較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要大得多。

然而,專門法保護制度的立法和執法成本都較高,特別是對於那些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沒有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國家來說,通過專門法保護地理標誌,需要對本國的立法體系作出較大調整。同時,由於適用專門法保護的國際公約《里斯本協定》的成員有限,因而目前通過專門法保護的國際保護優勢不大。


(二)商標法保護的優勢與弊端


通過商標法框架內的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誌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相較於專門法保護制度,此種保護方式不僅可以降低立法成本而且可以利用商標制度已有的執法體系,節省執法成本。同時商標制度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也就是說,個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權利用商標制度對地理標誌加以保護。而且,在國際保護上,目前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日益完善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國際註冊能獲得更多的成員國保護。

然而可以看到,利用商標制度進行保護仍存在一定的侷限性。一方面,商標侵權判斷上以混淆為條件,這難以有效制止一些用、模仿、聯想地理標誌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在地理標誌保護上可能存在商品分類目錄適用的困境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產品難以在尼斯分類表上找到相應的商品分類。


(三)反不正當竟爭法保護的優勢與弊端


目前在多數國家,地理標誌都能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優點在於相對自由和靈活,地理標誌不需要註冊程序就可以獲得保護。同時,基於(巴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在大多數國家獲得保護,因而從覆蓋範圍上來說,要比專門法和商標法保護制度更廣。

但是,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個案保護,而地理標誌的保護具有不穩定性,權利人在不同國家可能享有不同的保護。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並未創設一個積極的財產權,而只是賦予了權利人消極的請求權,因此,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比較被動。


總之,地理標誌保護可以通過集體商標、特殊地理標誌制度或不正當竟爭規則加以擴大。對於一些具有利基市場和高價值客戶的地方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可能在某些地區增加價值併產生經濟效益。然而,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本身並不能保證更好的市場準入,除非質量得到保證,例如生產者遵守進口國的衛生、植物衛生和其他質量條例。此外,擴大地理標誌保護可能會限制當地生產侵犯外國地理標誌的產品。因而,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必須為國家地理標誌制度的設計提供依據。


資料來源參考:

于波:《地理標誌保護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


產 品 介 紹


“法國西南豬”

  就像中國的“榮昌豬”,在法國,由某一特定產地生產的,因這一特殊地區所具有的自然和人文因素而產出的高質量產品,在法國也會獲得類似的稱號,“法國西南豬”就是一個這樣的法國地理標誌產品。


法國西南地區,主要包括阿基坦和南部比利牛斯大區。阿基坦西鄰大西洋,南部比利牛斯緊鄰比利牛斯山脈,融合了溫帶海洋性氣候的溫暖溼潤和地中海氣候的炙熱陽光,使得法國西南農場廣佈,盛產玉米、葡萄、油橄欖,是法國養豬傳統產區,也素有製作豬肉製品的歷史,與意大利帕爾馬火腿齊名的巴約納火腿(Jambon de Bayonne),就是法國西南豬的“代表作”。


生豬養殖和玉米種植素來是法國西南部的兩大傳統,這點可以從當地豐富的歷史遺產中廣為印證。養殖者們相信:“西南豬肉的基礎是豬的食物,用玉米飼養使西南豬的口感和營養價值更高”。就像Foie Gras肥肝的美味原因是鴨子用當地玉米餵養,西南豬以玉米作為主食,其油脂裡會有特殊香味,吃起來肉味濃郁,回味無窮。


作為歐盟最大的農業生產國,政府組織或機構的監督又給法國西南豬肉的質量增添了一道砝碼。法國豬業聯盟(INAPORC)會統一定製飼養安全和健康法則,對豬的食物、生長、屠宰、運輸等方方面面進行監測,嚴格遵循產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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