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了,“四七九”系民辦校!

4月10日,市教育局公佈了《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合作辦學指導意見》

要求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不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已參與辦學的到期退出;合作辦學期限最長不超過9年;合作學校校名不得冠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區或分校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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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文件中,小浪整理了幾個關鍵點:

1、第三條(合作對象) 直屬學校(單位)不得參與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已參與辦學的到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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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最著名的就是成都石室中學、成都市第七中學、成都市樹德中學這三所學校,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四七九”。

因為歷史原因,四七九參與舉辦了眾多公辦和民辦學校,構成了龐大的“四七九教育集團”,部分民辦學校校名中就帶有“四七九”,這也讓部分小白家長搞不清楚哪些才是資格的四七九。如石室佳興外國語學校、成都七中實驗學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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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七中實驗是由成都七中跟冠城集團合辦的。在2002年興辦的時候,七中派出了副校長、主任、年級組長以及部分即將退休的特級老師,總計有10餘人,到七中實驗學校擔任管理者,而最新一任的校長也是由七中派出。但在2023年7月辦學合同到期以後,成都七中實驗學校校名中不會再有“七中”的字眼了。

至於改成什麼名字?我們拭目以待。


附: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單位(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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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條(合作期限) 合作辦學期限最長不超過9年,按照期限長短分為短期(3年以下,不含3年)、中期(3~6年,不含6年)和長期(6~9年)。期滿可以續約。

短期合作期限屆滿前1年、中長期合作期限屆滿前2年,合作雙方應商洽續約或解約事宜。確需解約的,直屬學校(單位)和項目學校應及時報告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項目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學校提前做好預案、開展輿情監控並適時告知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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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塊的合作辦學,應該是指和公辦學校合作辦學的期限。

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合作也是好事,避免合作的隨意性。

期滿可以續約,意味著與“四七九”合作辦學的公辦學校,在到期後,依舊有繼續簽約合作的可能性。

3、第六條(產權保護)直屬學校(單位)受託領辦的項目學校可加掛領辦字樣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區或分校字樣。

項目學校的徽標、校服、網站、公告牌等應與直屬學校(單位)相關標識等顯著區分,應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公告牌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項目學校的舉辦者、辦學性質、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基本信息,不得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史、校友等作為本校校史、校友等對外宣傳。未經合同(協議)約定或書面授權,其他法人、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均不得使用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的品牌(字號)或混淆文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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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學校(單位)受託領辦的項目學校可加掛領辦字樣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區或分校字樣。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到由成都七中領辦、成華區教育局主管的新建學校暫定校名為成都英才學校,卻不叫“成都七中某某校區”的原因了。

以往,包括公辦和民辦在內的成都四七九繫有數十所學校,家長往往混淆的一個原因就是學校名稱的混亂,很多家長,分校和校區傻傻分不清楚,都是四七九,到底哪所才是資格的“四七九”?以後就好了,看清楚校名裡面有沒有“領辦”兩個字,就知道到底是不是“親兒子”。

不得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史、校友等作為本校校史、校友等對外宣傳----去看看很多新學校的宣傳就知道了,憑藉學校自身和四七九的合作以及教師(管理層)在四七九工作過的原因,在宣傳上“碰瓷”四七九,這裡小浪就不點名了。

4、第七條(駐員管理) 直屬學校(單位)派駐項目學校的管理幹部、教師的人事關係不變,黨組織關係按規定轉入項目學校;績效工資、福利待遇等依法依規在合作辦學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雙重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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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辦學必定要談到人員管理,尤其是駐員的管理在一些家長看來比較“神秘”。部分家長可能會疑惑“四七九”派駐到合作學校的管理幹部和教師是否會領雙份工資?答案當然是:不。

意見中也明確了管理幹部、教師不得領雙薪,打消了家長對此的疑慮。


附:《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合作辦學指導意見》原文

成都市教育局

關於印發《直屬學校(單位)

合作辦學指導意見》的通知

成教辦〔2020〕6號

成都天府新區社區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

《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合作辦學指導意見》已經市教育局2020年第8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0日

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合作辦學

指導意見

第一條(法定依據) 合作辦學是扶持新興學校或薄弱學校快速發展、滿足更多市民獲取優質教育資源的有效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規範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發〔2019〕1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成都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與境內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及部門合作舉辦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項目學校)適用本意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合作辦學實施辦法。

第三條(合作對象) 直屬學校(單位)不得參與舉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已參與辦學的到期退出。

第四條(合作期限) 合作辦學期限最長不超過9年,按照期限長短分為短期(3年以下,不含3年)、中期(3~6年,不含6年)和長期(6~9年)。期滿可以續約。

短期合作期限屆滿前1年、中長期合作期限屆滿前2年,合作雙方應商洽續約或解約事宜。確需解約的,直屬學校(單位)和項目學校應及時報告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項目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學校提前做好預案、開展輿情監控並適時告知公眾。

第五條(國有資產) 直屬學校(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投入、使用、收益和處置國有資產(含可評估作價的無形資產)。直屬學校(單位)和項目學校對所涉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共同負責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條(產權保護) 直屬學校(單位)應當通過商標註冊、防禦性商標註冊、域名註冊、專利申請等方式加強本校(單位)名稱(含英譯名稱)、簡稱、字號、徽標、中英文域名、近似標識、智慧成果等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在合作辦學合同(協議)中限定品牌(字號)使用的方式、範圍、期限、費用及限制條件等,

約定合作方和項目學校不得擅自授權或默許第三方使用合作學校品牌(字號),不得擅自擴大、延伸該品牌(字號)的使用區域和範圍,並明確違約追責、賠償條款。

直屬學校(單位)受託領辦的項目學校可加掛領辦字樣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區或分校字樣。項目學校的徽標、校服、網站、公告牌等應與直屬學校(單位)相關標識等顯著區分,應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公告牌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項目學校的舉辦者、辦學性質、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基本信息,不得以直屬學校(單位)校史、校友等作為本校校史、校友等對外宣傳。未經合同(協議)約定或書面授權,其他法人、社會組織或自然人均不得使用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的品牌(字號)或混淆文化標識。

第七條(駐員管理) 直屬學校(單位)派駐項目學校的管理幹部、教師的人事關係不變,黨組織關係按規定轉入項目學校;績效工資、福利待遇等依法依規在合作辦學合同(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雙重領薪。

直屬學校(單位)應建立任前談話制度,在人員派駐前明確黨風廉政主體責任、師德師風、工作目標任務等要求。派駐人員以項目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直屬學校(單位)和項目學校共同負責落實幹部有關兼職規定、定期報告和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合作雙方應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派駐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師德師風表現、工作業績等情況,定期梳理派駐人員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相關廉政機制,切實採取防範措施。

第八條(決策程序) 直屬學校(單位)應於合作前和合作期滿續約前按照組織部門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四川省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成都市教育系統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等規定的決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聽取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經校務委員會(或其它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形成決議。

第九條(合同內容) 合作辦學合同(協議)條款應當包括簽約主體信息、合作類型、合作範圍、合作期限、合作方式、辦學規模、權利義務(含減損義務等)、國有資產保護、品牌使用、保密、信息披露(含舉辦者變更實際控制人等)、解除或終止的合作情形及後續問題(含品牌、名稱、學生等)的處置、備案與報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生效方式及日期等條款。

第十條(收支管理) 直屬學校(單位)嚴格按照合作辦學合同(協議)約定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告知項目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逾期支付、少付、付款主體與簽約主體不一致等異常情況,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國有資產。

第十一條(備案報批) 直屬學校(單位)應在簽署重大合作辦學合同(主要包括領辦、授權使用品牌、派駐幹部教師、中長期合作等)前1個月向市教育局提交合作事項的書面請示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另附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合同(協議)文本(送審稿)。市教育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合作項目後,直屬學校(單位)方可依法依規推進合作辦學具體事項。直屬學校(單位)簽署的其他合作辦學合同(協議)應於合同(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教育局備案。

合作辦學涉及行政審批和登記事項時,舉辦者應按規定辦理行政審批和登記手續。

合作辦學補充協議、項目學校設立申請及批覆、合作辦學涉及的安全預案、危機處置辦法以及仲裁、訴訟、調解、執行等文書和其他重要資料,應在籤(修)訂、制定、形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直屬學校(單位)向市教育局備案。上述資料若被撤銷、更正或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直屬學校(單位)應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 直屬學校(單位)應於每學年定期清理對外合作辦學項目,評估合作辦學合同(協議)的履行情況、風險管控、實施成效和社會影響等,並於評估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教育局。清理結果由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終止合作) 直屬學校(單位)應當在合作辦學合同中約定,合作辦學中出現下列(一)--(三)款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合同,出現(四)--(六)款情形之一時可以單方終止合同。終止合作後,直屬學校(單位)應發佈對外公告,並依法追究侵權行為、妥善處置後續事宜:

(一)合作方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合作方抽逃出資、挪用資金或合作辦學評估報告載明履約不能等重大風險的;

(三)合作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直屬學校(單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合作方、項目學校或項目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國有資產)、第六條(產權保護)規定的;

(五)合作方付款延遲3個月及以上,或者累計未支付金額達到該年(週期)應付額度30%及以上的;

(六)合作方存在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的。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直屬學校(單位)和項目學校是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是合作辦學項目的監管主體。規範合作辦學行為納入市政府教育督導目標,對責任落實不到位、規範辦學工作不力,扣減年度目標分。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或監管不力的,由市教育局責令限期整改,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直屬學校(單位)、項目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核減或停止招生計劃、年度考核降等並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法定代表人、校長違法、違規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依法依規解除法定代表人、校長職務,限期禁入,並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生效日期與有效期)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屬學校(單位)合作辦學管理辦法》(成教辦〔2016〕6號)同時廢止。本指導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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