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忠誠協議,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給另一方補償金,獲法院支持


夫妻簽訂忠誠協議,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給另一方補償金,獲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博士研究生張強(1975年出生),在網上認識女子李雲(1982年出生)後,雙方於2007年4月底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前,兩人《婚後權利義務協議書》,其中有一條約定,婚後要相互忠實於對方,不發生婚外戀或婚外性行為。若男方在留學期間出軌,就要將離婚後20年的收入分一半給女方;若出軌發生在留學歸來之後,則減至30%並放棄共同財產。若女方出軌,則需放棄共同財產。

2016年,李雲發現丈夫張強出軌了第三者,兩人溝通中大打出手,張強堅決不與第三者分手,李雲遂怒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丈夫張強離婚,並要求張強按照協議書賠償自己的損失,張文強在離婚後20年將稅後收入的30%支付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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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審理

法庭上,李雲說,她為了去美國陪讀,放棄了自己尚未讀完的博士學位,而張文強卻辜負了她。2009年5月張文強回國後,以未婚身份在網上徵友,並與他人發生婚外戀,由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張強辯稱,協議是李雲利用簽證迫使他簽署的,應屬無效協議。同時,他還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稱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並表示自己目前的收入狀況堪憂,既揹負留學外債,又要贍養家中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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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強確實出軌,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由於張文強沒有提交任何關於自己被脅迫簽署協議的證據,因而法院認定雙方協議合法有效,並判決雙方離婚。

由於連續20年支付30%收入的方式,會令雙方長期陷於糾紛之中,因而法院在徵得李雲同意後,根據張強自身的學歷水平、所學專業未來的工作前景、社會平均的收入、消費水平等因素,判決張強一次性支付給李雲經濟補償80萬元。

四、案件小結

從司法實踐來看,夫妻“忠誠協議”中的協議內容可謂五花八門,但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人身傷害類(如違反方要割手指等),權利剝奪類(如違約方喪失監護權、喪失探視權,婚姻關係終止等),財產賠償類(即侵權損害賠償)三種類型。前兩種類型涉及人身關係,而人身關係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不能由當事人進行約定(除非當事人的約定與法律規定相同),因而是無效的,第三種類型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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