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陷阱多!A股市場投資者要“擦亮眼睛”

近日,據證監會網站披露,某新三板掛牌公司以籌備A股上市為名,與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的股權投資公司合謀,吸引投資者在交易場所以外,通過“股權代持”方式購買掛牌公司股票,共向500餘名投資者發行股票900餘萬股,非法募集資金1億餘元。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相關市場人士認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股權代持”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股權代持協議也會被法院判決無效,投資者權益無法保障。若融資方破產,投資者最嚴重可能“血本無歸”。

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股權代持”違法違規

據證監會官網,上述新三板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因公司急需週轉資金,以正在籌備A股上市為名,先後與多家股權投資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書》,委託他們尋找投資者。為獲取投資者信任,馬某還向投資者承諾,如果上市失敗或不能如期上市,則按照約定進行回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投資者股票由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馬某代持,並簽訂代持協議。

經證監會查實,該掛牌公司以上市為名,通過虛假宣傳推廣,以增資擴股、轉讓股票的方式,共向500餘名投資者發行股票900餘萬股,非法募集資金1億餘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代持”,非常容易演化成‍變相的公開發行。‍新證券法對於‍公開發行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都屬於公開發行。‍“所以,從面向不特定公眾,而且超過200人兩點來看,該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操作就已經構成違法,股權代持協議也是無效的。”

“在IPO、新三板掛牌或併購重組業務中,一般要求擬上市公司和標的公司股權清晰,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代持’有違股權清晰的要求,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所以一般要求不得存在代持關係。”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從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上來看,朱奕奕表示,具體來說,如果代持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保險、證券等特定行業的准入禁止性規定,法院一般會認為其損害了金融安全、行業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該股權代持協議無效;此外,規避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代持協議一般是無效的;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權代持協議也一般認定為無效。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股權代持”違背證券法基本原則,導致上市公司股權不清晰,影響金融秩序穩定以及公共利益。以最高法在“楊金國、林金坤股權轉讓糾紛案”中的裁判原文來看,“若上市公司真實股東不清晰,則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迴避等相關具體監管舉措必然落空,必然損害到廣大非特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到資本市場基本交易秩序與基本交易安全,損害金融安全與社會穩定,並最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投資者將面臨較大風險

“股權代持”是新三板市場不合格投資者想要參與交易常見的手法之一。葉林表示,對於投資者來說,法院判決股權代持協議無效後,可能判決融資方向投資者‍‍償還全部的‍‍本金和利息。但是,進入執行狀態時,融資方本身如果‍‍還不起‍‍錢,在執行程序中可能破產。‍破產以後,投資者只能按照‍‍剩餘財產及其‍‍投資所佔的份額,獲得所佔‍‍比例的實際清償,‍‍此時投資者一定會面臨非常大的風險,‍‍最嚴重的可能就是“血本無歸”。

在現實生活中,“股權代持”並不少見,原因也多種多樣。朱奕奕表示,從股權代持協議的角度來說,“股權代持”的原因可能有: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為了規避公司對股東身份的特別要求。

“從公眾公司角度來說,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新三板企業等,‘股權代持’違法違規。”朱奕奕表示,但是在上市公司、新三板企業等以外的普通公司,“股權代持”情況普遍存在,只要代持協議簽署雙方自願,並且內容合法,該代持協議有效。

朱奕奕認為,投資者應自行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實時關注監管層動態,利用各類平臺檢索相關公司資質、股東等信息,防範風險,保護自身權益。

證監會提示投資者,在參與新三板市場交易時要特別注意五點:一是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委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報買賣掛牌公司股票。二是要知悉適當性要求,瞭解投資門檻,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投資目標,警惕因不符合投資要求而委託他人代持股權可能產生的糾紛。三是要了解掛牌公司股票風險特徵,保持理性和謹慎的投資心態,不要被任何高額回報的口頭承諾所蠱惑。四是要高度警惕通過微信群、QQ群、直播間等方式薦股的情況。五是要學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注意留存相關交易的證據,為事後維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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