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民營企業是否應該引入風投?究竟是“引狼入室”還是“美好明天”?
風投又是否應該投資企業?投資究竟是“只贏不輸”還是作了“接盤俠”?
今天就來聊一聊對賭協議。
企業家對賭失敗案例不在少數:
陳曉與摩根士丹利及鼎輝對賭輸掉永樂電器;
太子奶李途純對賭英聯、摩根士丹利、高盛輸掉太子奶;
張蘭對賭鼎輝輸掉俏江南;
冷杉投資、硅谷天堂等27家PE深陷山東瀚霖上市對賭……
來談3個問題:
- 1、什麼是對賭?為何要有對賭?
- 2、對投資人來說對賭贏了就是真的“贏”了嗎?
- 3、“對賭”靠得絕不是空有一腔熱血!
1、什麼是對賭?為何要有對賭?
對賭協議賭的是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從根本上講,對賭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 對投資人來說,對賭目標達成,投資人賺了錢退出,達不成則獲得相應補償。
- 而對於企業家和創業者來說,如果對賭贏了,那麼投資協議成為現實,如果輸了,那麼血本無歸。
一個簡單的對賭條款,通常有這幾個要素:投資人進入方式、對賭目標、對賭方式、對賭對象、對賭機制。
由此我們可以列出一個簡單的對賭協議框架:
投資人以增資方式進入,原股東承諾目標公司於XXXX年底上市,若對賭目標未達成,則原股東回購投資人股權。
為什麼要有對賭?
原因很簡單,投資人怕投資看走眼或被騙,而企業家創業者則是為了上市的夢想、更好的明天……
對賭目標達成,有一個雙贏的局面固然好。
但是如果對賭目標未達成,對於投資者來說未必就是“不輸”,而對於企業家而言,卻往往是“輸了個徹底”。
2、對投資人來說對賭贏了就是真的“贏”了嗎?
看似是贏,實則是輸。
對賭目標未達成,企業家輸了,投資者獲得補償,看似是贏,其實多半還是輸。
借用馮小剛的一句名言:和大家分食一塊美味的蛋糕,還是自己獨食一泡臭屎,大家的選擇很容易。
比如我之前寫過的太子奶李途純的對賭。李途純本人是輸了個徹底,而投資人最後賭贏了,又得到了什麼呢?
2006年,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與英聯投資、摩根史丹利、高盛三家投行簽署對賭協議:在三家機構注資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業績增長超過50%,就降低注資方股權,如完不成30%的業績增長,李途純本人失去對太子奶的控制權。
2008年太子奶資金鍊斷裂,三家投行欲哭無淚,當了接盤俠。
3、“對賭”靠得絕不是空有一腔熱血!
我的一個觀點:企業家不是資本家,慎重對待“投資”這件事,對賭靠得絕不是一腔熱血。
很多企業家一腔熱血情懷,認為只要我可以為了企業付出所有甚至犧牲,就沒有解決不了問題,於是簽訂很多風險極大的,讓企業或者企業家承擔的對賭協議。
但資本(金融)真的不會在乎你的付出和犧牲,資本(金融)只會把你付出心血的企業當成賺錢的資本(金融),甚至是短期暴力賺錢。如果發現不賺錢或者短期不盈利,那麼就是毀滅模式。
接下來,就是仲裁,執行,連帶責任,瘋狂扣押查封凍結目標公司及企業家、股東本人及家人的財產。看似合法合規,按流程走,其實就是在斬盡殺絕。這就是資本可怕之處。
真格基金創始人王強也曾呼籲:
一個創業者,尤其是起步時期的創業者,千萬不要簽署對賭協議。除非,你不熱愛你所創立的事業。對賭就是泡沫,就意味著你眼下已有的資源無法達到的目標,而你將被迫必須達到。這是如此的慘烈。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在“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上,大體分為兩種情況:
- 一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對賭”;
- 二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前者在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上通常不存在爭議,但是履行上,司法實踐中是存在很多關鍵性的爭議問題。比如:
- 如何認定對賭協議條款是否存在欺詐或者顯失公平?
- 如何區分協議的對賭性質?是對賭協議還是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期限的約定?
- 對賭協議無效情形的認定?(比如“對賭協議”是否因為侵害了其他股東優先股買權而無效?)
- ……
總體來說,誰都想要雙贏的對賭局面,而創業的成功除了天時地利等諸多因素,還有人和。
因此對賭條款的設置上就要全面謹慎:
- 比如如何設置多元化的對賭機制?
- 比如對賭條款不能僅僅覆蓋投資期和退出期,還要考慮管理期的增值等等。
對於投資人如此,對於企業家創業者更是如此。
更多精彩:
專欄
律師視角:創業者法律風險防控
399幣
6人已購
專欄
企業家與法律顧問必談悄悄話
399幣
8人已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