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板還是陷阱?為什麼如此之多的企業家,倒在了這份協議面前?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民營企業是否應該引入風投?究竟是“引狼入室”還是“美好明天”?

風投又是否應該投資企業?投資究竟是“只贏不輸”還是作了“接盤俠”?

今天就來聊一聊對賭協議。

企業家對賭失敗案例不在少數:

陳曉與摩根士丹利及鼎輝對賭輸掉永樂電器;

太子奶李途純對賭英聯、摩根士丹利、高盛輸掉太子奶;

張蘭對賭鼎輝輸掉俏江南;

冷杉投資、硅谷天堂等27家PE深陷山東瀚霖上市對賭……

來談3個問題:

  • 1、什麼是對賭?為何要有對賭?
  • 2、對投資人來說對賭贏了就是真的“贏”了嗎?
  • 3、“對賭”靠得絕不是空有一腔熱血!
跳板還是陷阱?為什麼如此之多的企業家,倒在了這份協議面前?

1、什麼是對賭?為何要有對賭?

對賭協議賭的是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從根本上講,對賭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 對投資人來說,對賭目標達成,投資人賺了錢退出,達不成則獲得相應補償。
  • 而對於企業家和創業者來說,如果對賭贏了,那麼投資協議成為現實,如果輸了,那麼血本無歸。

一個簡單的對賭條款,通常有這幾個要素:投資人進入方式、對賭目標、對賭方式、對賭對象、對賭機制。

由此我們可以列出一個簡單的對賭協議框架:

投資人以增資方式進入,原股東承諾目標公司於XXXX年底上市,若對賭目標未達成,則原股東回購投資人股權。

為什麼要有對賭?

原因很簡單,投資人怕投資看走眼或被騙,而企業家創業者則是為了上市的夢想、更好的明天……

對賭目標達成,有一個雙贏的局面固然好。

但是如果對賭目標未達成,對於投資者來說未必就是“不輸”,而對於企業家而言,卻往往是“輸了個徹底”。

跳板還是陷阱?為什麼如此之多的企業家,倒在了這份協議面前?

2、對投資人來說對賭贏了就是真的“贏”了嗎?

看似是贏,實則是輸。

對賭目標未達成,企業家輸了,投資者獲得補償,看似是贏,其實多半還是輸。

借用馮小剛的一句名言:和大家分食一塊美味的蛋糕,還是自己獨食一泡臭屎,大家的選擇很容易。

比如我之前寫過的太子奶李途純的對賭。李途純本人是輸了個徹底,而投資人最後賭贏了,又得到了什麼呢?

2006年,太子奶創始人李途純與英聯投資、摩根史丹利、高盛三家投行簽署對賭協議:在三家機構注資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業績增長超過50%,就降低注資方股權,如完不成30%的業績增長,李途純本人失去對太子奶的控制權。

2008年太子奶資金鍊斷裂,三家投行欲哭無淚,當了接盤俠。

跳板還是陷阱?為什麼如此之多的企業家,倒在了這份協議面前?

3、“對賭”靠得絕不是空有一腔熱血!

我的一個觀點:企業家不是資本家,慎重對待“投資”這件事,對賭靠得絕不是一腔熱血。

很多企業家一腔熱血情懷,認為只要我可以為了企業付出所有甚至犧牲,就沒有解決不了問題,於是簽訂很多風險極大的,讓企業或者企業家承擔的對賭協議。


但資本(金融)真的不會在乎你的付出和犧牲,資本(金融)只會把你付出心血的企業當成賺錢的資本(金融),甚至是短期暴力賺錢。如果發現不賺錢或者短期不盈利,那麼就是毀滅模式。
接下來,就是仲裁,執行,連帶責任,瘋狂扣押查封凍結目標公司及企業家、股東本人及家人的財產。看似合法合規,按流程走,其實就是在斬盡殺絕。這就是資本可怕之處。

真格基金創始人王強也曾呼籲:

一個創業者,尤其是起步時期的創業者,千萬不要簽署對賭協議。除非,你不熱愛你所創立的事業。對賭就是泡沫,就意味著你眼下已有的資源無法達到的目標,而你將被迫必須達到。這是如此的慘烈。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在“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上,大體分為兩種情況:

  • 一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對賭”;
  • 二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前者在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上通常不存在爭議,但是履行上,司法實踐中是存在很多關鍵性的爭議問題。比如:

  • 如何認定對賭協議條款是否存在欺詐或者顯失公平?
  • 如何區分協議的對賭性質?是對賭協議還是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期限的約定?
  • 對賭協議無效情形的認定?(比如“對賭協議”是否因為侵害了其他股東優先股買權而無效?)
  • ……

總體來說,誰都想要雙贏的對賭局面,而創業的成功除了天時地利等諸多因素,還有人和。

因此對賭條款的設置上就要全面謹慎:

  • 比如如何設置多元化的對賭機制?
  • 比如對賭條款不能僅僅覆蓋投資期和退出期,還要考慮管理期的增值等等。

對於投資人如此,對於企業家創業者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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