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開發票了嗎?——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有些話提前說一下。前因後果就不說了,花言鳥語說稅收,不用解釋,有關稅收問題的解答。書本、課堂乃至網絡,有關稅收的內容很多,概括起來三個視角,學術、稅局和企業,涵蓋理論到實踐。個人視角,幾乎沒有,或者說已經包含在上述三個視角中。單純從個人角度去看稅收,很少。原因說起來簡單,沒有需求。大多數人都覺得稅收離自己很遠,如果不是考學,或者從事財稅工作,根本不會想去了解。貌似合理,實則不然。為何?看完我這個系列,自然能明白。簡單說明一下,

稅收問答系列都是圍繞人們生活中遇到的稅收問題,文字儘量平實,用普通人能看懂的方式進行解讀,涉及政策條文都會在文後附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強調一下,系列所有內容,僅作為個人參考,一切以官方解讀為準。

今天你開發票了嗎?——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正文開始。

一、什麼是發票?

開篇先講發票。稅收領域,發票跟人們關係最為密切,最直接的一點,報銷都需要發票。什麼是發票?教科書的定義我就不重複了,簡而言之,發票是“收付款憑證”(注1)。如何理解?款,就是錢,學術定義是“一般等價物”。不展開了,直白點說,交易要用錢,給了錢,貨物或服務的提供並非同時進行,如何證明交易存在,用發票。當然可以用收據,但收據法律效力低。發票跟貨幣一樣,是國家公權力背書,而且開發票,是要繳稅的。所以不管是企業做賬,稅局檢查,都把發票作為合法憑證(非唯一)。一般情況下,發票是由收款方開具給付款方,很好理解,我付款,你開票。特殊情況也有,收購單位支付個人款項(如收購農產品,對象是零散農戶,一般由收購方即付款方開票),由付款方開具發票(注2)(審核很嚴,因為可抵扣稅款,相當於自己開給自己),或者其他國家規定情形由付款方開具發票的。綜上所述,可以這麼說,

發票是把人們跟稅聯繫在一起的工具。有發票,就有稅(前提是合法申報)。當然,有稅,並不一定有發票,這是後話,之後會詳述。

今天你開發票了嗎?——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二、發票開具有時間限制嗎?

發票的基本概念搞清楚,接下來談問題。

大家購物消費,需要開發票,一般都是消費完即時開。有時企業會提出,先給收據或小票,發票在多少天內憑收據小票開具。有的企業甚至有附加條款,超過一定時間(一般是一個月或者半年),不予開具發票。是否合法?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明確,“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注3),對應的,付款方也應當取得發票。很明顯,企業所謂發票開具時間要求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支持。只要你消費了,付了錢,取得貨物或享受服務,交易是真實的,就有權取得發票,而且不受時間限制。所以各位遇到企業的不合法要求,完全可以據理力爭,消費取得發票,是您的合法權益,哪都錯不了(注4)。

那接下來又要問了,企業限定發票開具時間的規定是否有其合理性?或者說,企業規定的內在原因是什麼?先說正常情況。企業經營,或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按照法律規定都必須開具發票。現實是很多個人並未索取發票,企業正常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不管對方是否索取發票,所有交易一律開具發票,如實申報納稅;二是部分開票部分不開票,不開票部分按不開票收入申報納稅。採取方式一的企業,消費者事後索取發票,沒有任何問題,找出來給人就是。採取方式二,比較麻煩,因為企業已經就該筆收入作不開票收入申報納稅,現在補開發票,相當於重複繳稅,稅局需要逐一核對,經嚴格審核審批,總之流程非常繁瑣。事實上,上述所謂正常情況並不多見,消費者沒有索取發票,企業很少全部如實開票或申報納稅,資本逐利,有漏洞肯定會鑽,這才是常態。對於補開一個月以前的發票,稅局基本上都是按當期開具,除非企業能夠提供完整資料證明之前所有收入都已申報納稅,才會做相應處理。企業為了避免麻煩,所以才自行規定,超過一定時間不予開具發票

。你不較真,它就賺了。就這麼簡單。

今天你開發票了嗎?——花言鳥語說稅收系列

三、企業不開具發票有什麼問題?

似乎不成問題,不開發票,就是偷逃稅款。提問簡單,答案不簡單。不開發票,未必就是偷逃稅款。第一種情況,前面已經說了,企業是可以作不開票收入申報納稅的,企業不開票,但只要是以非現金形式取得收入,稅就跑不了。不管是轉賬、銀行劃扣、支票匯票還是手機支付,收入都是進入對公賬戶(這裡僅就企業而言,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在內),對公賬戶需要在稅局登記,很容易查實。有人說我設多幾個賬戶,或者乾脆設私人賬戶收款,當然可以。但稅局會將其視為高風險企業,每年查個幾次,而企業一般是經不起查的,你要相信這一點。

第二種情況。非常原始但也非常普遍。是的,現金。有些企業存在大量現金交易,有什麼好處呢?小企業會把現金轉入個人賬戶。大企業如果有關聯企業,操作空間更大。舉個例子,A企業當年收入1000萬(含稅),其中400萬現金,600萬非現金,當年盈利200萬。正常情況下應該繳納1000萬收入的增值稅,假設按6個點算的話就是56.7萬,200萬盈利計算企業所得稅是50萬,那企業要繳稅就是106.7萬(簡易計算,不包括附加稅費)。該企業有關聯企業B,當年虧損200萬。如果A企業入賬收入只做800萬,包括600萬非現金和200萬現金,另外200萬現金當營業外收入從B公司入帳,這樣A、B公司當年盈利都是為0,企業所得稅都沒有,A公司只需要繳納800萬收入的增值稅,就是45.3萬(也是按6個點計算)。這樣A公司通過騰轉挪移,稅收少繳106.7萬—45.3萬=64.4萬。

當然,上述情況也只是理想化狀態,很多因素都簡化了,事實上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稅法,對現金交易都有嚴格限制,企業想通過這樣的方式逃避稅款是很難的。我也只是說明一種可能性,大量現金交易,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風險,不管是從稅局角度還是企業角度。國際上通行慣例都是嚴格限制現金交易,美國好像只允許1萬美元以下的現金交易。以前有個新聞,某中國富豪在美國斥巨資購房,拿出上千萬現金,美國人都傻了,不過美國國稅局立馬就過來了,結果怎麼樣不清楚,沒有查實過,當個段子吧。

總而言之,減少現金交易,對大家都好。

附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章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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