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在集體荒地上種植竹子,成林後被偷砍且挖掉,能得到賠償嗎?有何依據?

用戶8559512351738


原則上得不到賠償,因為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的,你開荒種的竹林,村民是可以來砍的,也能來挖筍的。

其實歸根結底就是一個為人處事,與鄰為善的問題,別人種了四季豆,豇豆要用點竹子爬藤,你斤斤計較,不讓人砍,人家只有偷著砍,你不讓,結果人家告到村裡,鎮裡,你說讓領導怎麼辦,只有把竹林挖了,免得矛盾升級。“平時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古訓早已洞察其中的真諦!在我們村裡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自已開荒就屬於自已的,至於竹子,隨便砍,砍了我正好種果樹,別人來砍,來挖求之不得,看看我砍的竹林!

對面也要砍,難得砍了,費勁,準備用荒山除草劑,打了讓它枯死。種上十棵李子樹,經濟效益不香麼,竹子有什麼搞頭呀!


渝東老男孩


如果村集體土地一直閒置,你利用起來也是一件好事,起碼是美化了環境,也屬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應該得到表彰,就像荒山開墾一樣,肯定會得到獎勵,畢竟這是一件理過裡面的大好事,你所說的偷砍,你能找到人嗎?如果能找到肯定依法依規處理,情結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一般的偷到也會拘留罰款,關鍵問題是能找到人嗎?

如果統一規劃竹子被挖掉肯定也得賠償,不要認為沒有拿承包費,關鍵是已經形成了事實承包關係,你的行為是一件善舉,絕對應該表彰,所以挖掉肯定會賠償,不管你形沒形成和村裡的承包關係,關鍵是這是善舉。更是一件偉大的綠化工程,荒地變良田,應該給予大獎。

只要涉及到綠化和公益都受法律保護,這和拿沒拿承包費沒有關係,總有人抬槓,他沒有拿錢,他的東西就是集體所有,我們就應該分享,絕對不對,現在國家鼓勵荒山開墾,人家開墾的荒山你私自砍伐就違法,雖然是集體土地,但是人家付出的勞動。

荒地利用是利國利民的好事,既美化了環境,從而又帶來了收益,這不是公報私囊,更多的是一種奉獻,這是一種偉大的精神,所以希望大家用善良的眼光看世界。

雖然土地是集體的,但是人家利用了,肯定會得到村委會的認可,不然開始他也辦不成,村民也沒有提出意義,這就形成了一個事實,所以應該得到保護,我們不能強詞奪理,就像有些人沒有辦結婚證一樣,孩子都有了,最後就形成了事實婚姻,明白嗎?


山東海哥


關於《農戶在集體荒地上種植竹子,成林後被偷砍且挖掉,這有賠嘗嗎?有何依據?》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涉及的事還不那麼簡單。

首先,“集體荒地”問題,這個“集體”指的是村集體還是村民小組集體?在南方丘陵地區和山區,所謂“集體”,指的都是以前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即生產隊,改革後叫村民小組,一般十幾戶、二十來戶、二十多戶。經過六十年代初“三權四固定”政策的落實,涉及山、水(即壙庫溝溪)、農田、旱土、宅基地、以及多種經營項目用地等,座址界限都比較清晰,農戶的“集體權屬”意識也比較強,“荒著”時無人過問,一旦出現私人佔用,就會引起關注或出面反對;不過從土地一輪承包至今,已有三四十年了,“老隊長多般走了”,青壯農民又外出務工了,還有百分之二三十的農戸舉遷城鎮建房了,清楚土地權限、界限、變項歷史的人越來越少了,現代人並不一定很清楚集體荒蕪土地的權屬底子。除此,還有荒涼的河灘和大的溝溪堰旁的空坪隙地等權屬,凡是沒有界定在集體範圍的,均屬於國家所有。相關土地法規有明晰規定!

所謂“荒地”,也還得有幾類情況需要弄明白:是長期以來難以開墾的低劣荒山(如石灰岩風化地),還是承包時有樹後被砍了成了荒山;是骨幹山塘和小型水庫的水淹消落地還是受水土衝涮成了淤積的邊坡荒地;還是土地承包中曾經分到了農戶的農耕土地;等等具體情況都涉及土地承包政策,應該明瞭實情,加以法規對接。看看農戶在集體荒地上種竹子屬於何類情況。

其次,“農戶在集體荒地上種植的竹子”,不論該農戶屬於何家集體的成員?也不論竹子種植在那類情況的荒地上,凡是未經該荒地權屬集體單位和當地行政或村民自治組織批准同意的,而是農戶抎自所為的,雖然情理、事理、人理上能通得過去,但所形成的資產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和行政保障。種植的竹子遭到偷砍且被挖掉之事,只能由種植人自行處理,也不會有人去代你追查索賠。種植竹子這個東西與其他林子不同,竹子自然繁殖能力很強,根系生長擴佔地盤很快,不知這裡的竹子面積自然增加了多少?如發生影響別家用地,當事人還會向種植人索賠的。我們講農村事複雜就在這裡:對集體荒蕪的土地,往往是“寧願讓蛇吃,不願給人吃”。荒成嗅狗屎無人過問,一旦有人利用起來就“對勁”了。南方少數農村的土地,荒田荒壙荒溝荒渠荒坡荒宅地的荒涼情景,不少人尤其在老人中是很痛心的。座車路過時,遠看一遍青,近看冬茅荊。修復的成本可能還不低。一些路邊田種起了稻子,其實都是靠政府拿錢補上的呀!許多地方荒己成災。丘塊田基隔離、農家城鄉分離、勞力棄耕脫離、人心憂農種種等等,只有身臨其境,知山知水知天地知農情,上下協同一股勁才能突破“分田單幹,土地破碎”束縛的屏頸!

再次,隨著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的貫徹,農村加勁土地經營使用權流轉、整治土地荒災的勢頭不一般,尤其精準扶貧的形勢越來越好!農戶在集體荒地上種植作物之類矛盾等,屬於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過程中的正常現象。上世紀九十年中期全面實施土地延包三十年的政策,一九九三年下半年中共中央發出專門文件,對於土地二輪承包相關政策都作了具體規定和部署,農村集體組織在落實承包中,一般也經歷過村民小組民主討論、和村委會同意的,後來的確權發證中也應該涉及過具體問題處理。當下儘管農業農村土地矛盾辣手,但必須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底線。不論二輪承包中發生何種複雜情況,都必須按照當時的中央文件部暑和各級地方黨政文件規定執行,遵照村和村小組的民主討論意見去辦。對於少數承包農戶中發生侵佔、損毀、買賣集體土地等行為,應該依照國家土地法規認真處理。當下農村土地整理、農田建設中涉及集體土地方面的矛盾量不少。相信在國家法規和中央文件的指導和執行中,上述種植竹子之類的農村土地之事都會妥善得到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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