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伪证

4月16日,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贤、王某远涉嫌伪证罪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王某贤、王某远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决定以伪证罪对被告人王某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远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伪证

案件回顾

王某贤,王某远同为浦北县石埇镇旺盛江村人,两人在2019年1月1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运贤、王其远在无法确定张某是否参与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然出庭作证,证明张某于2008年10月9日合浦水库大坝聚众斗殴当日没有作案时间,没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欲图使涉黑组织成员张某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12日,张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2019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贤、王某远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贤、王某远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二人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贤、王某远犯伪证罪的罪名成立。王某贤、王某远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对被告人以伪证罪王判处某贤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远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

为涉黑分子洗白,竟出庭作伪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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