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随意超车、无证驾驶…商南交警曝光4起事故案例

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近日,商南交警曝光了四起交通违法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总结汲取教训,遵守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0年04月04日09时45分,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赵川镇黑沟村沿石梁路往赵川镇赵川街方向行驶,途经赵白路1km+800m处(石梁路与赵白路交汇处)左转弯驶入赵白路时,与沿赵白路由东向西孔某某驾驶的豫R31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无号牌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 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出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八条,《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驾驶豫R31XXX小型普通客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03月02日10时15分,鲁某驾驶的陕HTXXX8的小型客车,沿开白路行驶至开白路10公里10米时,与对向段某某驾驶的沪CS6XXX的小型客车碰撞,致段某某和沪CS6XXX车上的乘车人段X某、姚某、刘某某轻微受伤,段X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按右侧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段某某无责任;乘车人姚某、刘某某、段X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严禁占道行驶,否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03月20日14时00分,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2FXXX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70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5G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廖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0年03月21日08时00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8XXX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71公里700米(县医院十字路口)路段处时,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着汪某某)发生相挂,致陈某某、汪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超车条件时超车的,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来源:@商南交警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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