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發票管理制度——範本

為加強公司購、銷貨發票的管理,制訂本制度。

1、對外銷售開具發票的規定

1.1 各銷售分公司根據稅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髮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1.2 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要依據客戶在稅務部門註冊登記單位全稱為準,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戶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1.3 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經辦人是客戶的,還需註明客戶的身份證號碼,然後由業務員簽字確認,或附該客戶的單位介紹信,隨同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1.4 發票由業務員親自送達的,須向對方索取簽收證明,並有收到人簽字和單位蓋章,該證明要及時送交公司財務部門,附發票記賬聯後入賬。

1.5 所有對外出具的發票,均得經辦人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登記。

2、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規定

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除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2.1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對象僅限於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對一般納稅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須提供該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在稅務機關備案的單位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名稱和銀行賬號。

2.3 公司具體經辦業務員依據財務開具的收款收據,或對方的收貨單據,或收回的普通發票等,按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名稱,編制開票申請單,要做到字跡清楚,項目齊全,計算準確;由對方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辦的,應由來人簽字並填寫其身份證號碼,公司業務人員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經理審批,然後由財務經理審批,審核無誤後的開票申請單才能開票,開票申請單和發票記賬聯一同作為記賬憑證附件。

2.4 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具體經辦人員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不得遺漏。

2.5 開票申請單要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入賬。

2.6 對於增值稅發票上的記載事項有變動的,客戶要及時提供變更證明,以利業務結算;變更證明要即及時作附件入賬或歸檔管理。

2.7 退貨發票的處理:對於批准的退貨,將已開具給客戶的蘭字銷售發票聯及抵扣聯(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或原未交給客戶的發票聯及抵扣聯)或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銷售退回及折讓證明單》(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粘附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後,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並按照退回單據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附紅字記賬聯外,其他聯次均不得撕下),編制通用記賬憑證,並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註明原蘭字發票及紅字發票的記賬聯存放地點。

3、接受發票的管理規定

3.1 接受發票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違反發票管理的處罰》的條款進行審核。

3.2 接受的發票要依實際交易的金額為準,票面要整潔,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蓋章清晰,手續齊備,計算準確,並與所附的其他資料相符。

3.3 交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名稱要與關於該單位的往來款項的單位名稱,及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相一致;如果名稱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對方一定要提供變更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作附件入賬或存檔備查。

3.4 對於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參照以上規定審核外,應及時辦理認證手續;

3.5 接受發票要根據業務的性質和實際情況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以降低成本、費用;對無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發票或無資格提供該類發票的單位,需要事先進行審批,或可以讓其提供無抵扣作用的發票,但要以扣除稅額後的金額結算。

3.6 業務人員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後,應及時辦理實物入庫、票據入賬手續,不得拖延,暫時無法完成貨物品質鑑定的,可先辦理入庫、入賬手續,但須通知財務部門暫不作為付款依據。

3.7 運輸行業專用發票。列支裝卸運輸費必須取得“運輸行業專用發票”,“運輸行業專用發票”是指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各類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貨票。貨物代理業的發票和定額髮票不予抵扣。合規的運輸發票,按照結算金額的7%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或根據稅務局要求進行調整),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3.8 無法按規定取得合法發票的,應向當地稅務局要求代開發票,並徵詢當地稅局抵扣應當具備的條件,全項詳細填寫。

4、違反公司發票管理規定的處罰

對於已開具的發票未按規定程序操作的,將對經銷公司有關直接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違反規定觸犯刑法的,後果自負;違反規定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公司少抵或多繳稅款的,或者因接受或開具發票造成往來結算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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