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虎律师做客央广《善治之路》

主持人:现在咱们朋友之间聊天,单位工作通知等,使用微信群的频次还是很高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据农村基层干部反映说,很多时间和精力被微信群“绑架”了。近日,有一条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北京某单位干部使用微信群传递工作信息,导致2名错过重要安全提示的一线工人意外身亡。今天,主播关注,我们就来聊聊微信群这个“指尖上的办公”方式。

郭延虎律师做客央广《善治之路》

问题一:郭律师,不知道您有没有受到微信群太多的困扰?

郭律师:随着微信群的泛滥使用,现在的微信群越来越倾向于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不再是单纯的提高效率,反而混淆了生活和工作的边界,在生活中我也多少会受到困扰。

问题二:您的微信群主要是哪些类别?您是怎么分类的?

郭律师:我的微信群主要分为工作群,家庭群,学习交流群等。

问题三:网友评出微信群三种最让人烦的行为:一是炫,炫富,炫美食等等;二是拉票,让群里人帮忙投票;三是发长语音。郭律师,您最反感哪些行为?

郭律师:我觉得经常在群里发广告推销、散播其他不良信息等比较令我反感。

问题四:其实,微信群还是给人们带来很多方便的。比如,乡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就可以利用微信群实现便捷办公。可是,微信群一泛滥,就成负担了。一名村干部随便列出所谓“比较重要”的工作群:有乡镇工作群、乡村工作群、某县医保群、某村村民群、某村党支部交流学习群等等,好几十个。您怎么看这种现象?

郭律师:微信群的适当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交流,提高效率,这不失为一件好事,但是如果泛滥使用,过度重视形式主义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涉及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是尽量要直接通知本人,以免耽误工作。

问题五:春节快到了,一些亲朋好友群又该热闹了。前段时间,我们关注过一个新闻,说一农村小伙在微信群里开赌场被判刑。郭律师,微信群里还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您给提醒一下。

郭律师:

1,要注意做到不传谣、不造谣。

2,禁止传播违法的言论和图片,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3,禁发有侮辱、诽谤、毁损他人名誉的言论。

4,要多传播正能量。

主持人:微信群怎么精简,怎么不流于形式,这是咱们基层治理者该思考的问题,其实多出去走走,多深入老百姓家帮忙解决问题,比微信群里发一百一千条信息都管用,您说呢?好了,接下来我们看看网友们的评论。

案例聚焦:

主持人:现在咱们农村办红白喜事,都会请大师傅办宴席。可是人员混杂,难免有居心不良的人使坏。今天案例,我们来关注一起婚宴投毒案件,来听录音。

20191217案例聚焦

辽宁彰武县四合城乡三官村村民李某甲准备办理婚宴,第二天将有约150人参加婚宴。在婚宴准备期间,李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两瓶鼠药投入肉汤锅内。作案后,李某某将鼠药空瓶掩埋,后李某某发现李某甲家有监控,并确认监控能拍到其投放鼠药的肉汤锅后,李某某谎称有人往肉汤锅内投毒,李某甲弟弟李某乙欲喝汤尝试,被李某某制止。

之后,李某甲用锅内汤喂狗,狗中毒身亡。李某甲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李某某有作案嫌疑,并将两个”王中王”牌鼠药空瓶找到,李某某承认是其向肉汤锅内投放了鼠药。次日,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肉汤及鼠药空瓶内均检测出氟乙酸(毒类)类鼠药。

问题一:好在李某某投毒的事被发现了,不然150多人参加的婚宴,后果非常严重。郭律师,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郭律师: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要注意的是投毒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者的异同,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问题二:案件中,李某某主动制止了别人喝有毒的肉汤,这样会被从轻处罚吗?

郭律师:李某某及时制止的行为,减少了案件的不良后果,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题三:李某某属于主动投案吗?什么是主动投案?

郭律师: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因为其是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是说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或者虽然司法机关已经知道了相关犯罪事实,但是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再或者是虽然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当然,只有自动投案还不够,还必须要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以上情形,不构成自首。

问题四:如果李某某投毒行为没有被提前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责婚宴的李某甲会承担责任吗?

郭律师:李某甲是否承担责任要看他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若李某甲对于预防和制止李某某投毒的行为存在民事上的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李某甲并不知情无过错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五:无论李某某与李某甲之前有什么样的矛盾,在婚宴上投毒的行为非常可恨,必须严惩。食品安全关乎人们身体健康,必须重视。最近有条新闻,云南省多地陆续发生多起因加工不当东北油豆,导致多人中毒的食物中毒事件。这些生产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郭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工食品者因加工不当导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问题六:生产者属于无意的行为造成危害也会被追究责任吗?

郭律师:食品的生产者作为专业人员对食品的加工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其主要责任人都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论处。

问题七:哪些行为属于危害食品安全?该怎么避免,您也给提个建议。

郭律师: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关。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以及餐饮服务等任何一个环节,不管是因为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都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们要注意增强两个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对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整个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延虎律师做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善治之路》栏目,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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