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我借錢年利息15%,願意將房產證抵押並公證,有什麼風險?

0998霧裡看花


需要注意這麼幾個風險:

第一、房屋產權人是不是你朋友,這個需要弄清楚,看不動產證就OK;

第二、房屋抵押標的的價值能不能覆蓋他借款的價值,需要結合房產所在的地段、樓層、修建年代等數據進行全方位評估;

第三、未來房價下行的風險

第四、有沒有多重抵押公證,即有沒有一套房屋多次抵押借款



以上請參考 歡迎交流


口碑買房


如果按他說的辦法處理,這個做法有很大的風險。

第一,他既然願意將房產抵押貸款,實際上最簡便的方法是到銀行貸款,有抵押的話,銀行肯定會辦,並且利息也就百分之五左右。他為什麼不到銀行辦百分之五的,反而找你多付三倍利息?這是最大疑點。有抵押物銀行不願貸款,很可能銀行在考察中已經意識到這筆買賣不好做(至少是徵信和還款能力有某種問題)。個人認為,這很可能是個圈套。他拿利息做誘餌,而他想黑了你的本金而已。

第二,根據法律規定,類似房產一類財產,其權利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以房產部門的登記來確定權利人。他給你一份房產證而不變更登記,房子還是他的,它可以憑身份證把房產證掛失作廢再補辦一份,房子所有權還是他的,然後可以過戶給別人,也可以賣掉,還可以抵押給銀行貸款,而他給你的那份房產證如果不做變更登記,等於一張廢紙。將來你拿著房產證過戶,發現房子早就抵押給別人,或者已經賣掉了。

因此,這個事情風險非常大。

如果你要辦這個事情,那麼給你一個建議。

他要是真的願意把房產抵押給你,那麼你們一起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一個他項權利證書(注意房產價值應高於借款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登記為抵押給你。然後籤一個借款合同,其中說明以辦理他項權利證的房產做抵押。逾期不還,房產歸你,並且對方要承擔你為此付出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等。如果他有配偶,必須配偶一起簽字。這樣能穩妥一些。不過有些地方它項權利證書不給個人辦理。

最後說一說,假定按後邊這個方案處理,有沒有風險。答案是--有,只是小點。

為什麼說呢?

房產儘管辦理了他項權利證書,也辦理了公證,也有合同,他的配偶也簽字,手續上沒什麼問題了。

但是,假定對方是惡意的老賴,他不用別的辦法,玩失蹤就夠你受的。

首先房產要過戶給你,至少要經過訴訟。他玩失蹤,法院傳票無法送達,只能公告。然後缺席判決,判決要生效,還要公告一次。這樣折騰幾次的話,一年的時間就過去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還是老一套,公告。這樣,無數的光陰就在一次又一次的公告中消耗了。因此,要把房子變成你的,沒有一兩年功夫和無數的奔波,是辦不到的,一言以蔽之,麻煩。這就是最小限度的風險。

為此,如果雙方同意,比較穩妥的辦法是讓房主出一個過戶房屋的授權委託書,並在借款協議中寫明,一旦不及時還款,出借人有權持授權書過戶房產,授權書和借款協議進行公證。

所以說,謹慎和信譽不好的人打交道,即便是他那兒有誘餌。


淮北日月升


風險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存在於三個方面吧。

一、房產價值的風險

不知道你朋友的房子在哪個城市的什麼位置,當地市場價格是多少,如果是在一二線城市的話,一套房子的價值不低,你們是按市價的多少比例來借的,你有這麼多錢借給朋友嗎?還是說幾個人共同借款,房產證抵押給多個人?

如果只是找你一個人借的話,你的風險在於要承擔未來對方還不上錢的時候,房子出手是否足以償還借款,畢竟現在房地產市場有多差,很多人已經感受到了。

如果是多個人借款的話,風險在於多人的意見一般難以統一,未來扯皮的時間成本要考慮一下。

二、抵押的風險

你朋友所謂的房產證抵押並公證,指的是真正按照正規的抵押手續來辦,也就是到房管部門辦理正式的抵押手續,你能拿到房屋他項權證?還是說只把房產證實物交給你保管,只是到公證處把借貸合同公證一下?兩者是有區別的。

前一種方式是很正規的手續,他項權證在手,你就不用擔心對方再抵押給他人或者瞞著你賣出,因為必須要經過你的同意他才能操作,否則房管部門是不會審核通過的。

後一種方式就有可以操作的空間了。一來房產證是可以掛失的,光拿個房本在手起不到任何保障作用;二來有不少公證處的各種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公證處不是國家機關,只不過是私營企業而已,如果有扯皮不知道你耗不耗得起。

三、先借還是先抵押的風險

房產證這東西是可以多次抵押的,後面的債權人要先經過前面債權人的同意。

假如你並不知道你朋友的房子之前是不是在抵押狀態,先把錢借出去了,後續一旦發現前面還有債權人,且不同意再次抵押,那麼抵押給你就只是一句口頭上的承諾,永遠無法兌現。

如果你問朋友之前有沒有過抵押,他矢口否認,並且說急著用錢,怕辦手續時間太長等不及,你一時大意真的相信了,後期再去辦手續時才發現不對,你們的關係基本也就到頭了。錢出去容易,要回來可是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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