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

1、 諮詢問題

1、能否訴請公司無需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賠償金?

2、針對員工在職上班期間利用公司資源經營與貴司經營範圍部分類似的企業,能否起訴要求鄭慶華賠償公司損失?

勞動爭議糾紛

1、是否需要支付在職期間加班工資?

根據貴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計時工資: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資(均為稅前應發工資)2200元/月;崗位工資及其他補貼按甲方(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薪酬管理規定);其中基本工資做為核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養一日。雙方就工作時間及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作出約定,因此超出正常上班時間外的工作時間需要另外計算加班工資,即使雙方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一旦產生勞動糾紛涉及加班費,一般均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計算。至於貴司提出的"公司從未有過支付加班費的相關規定,也未承諾過應付加班費"的理由,該理由不能成為企業不予支付加班費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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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支付員工工資?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服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所以,請求判決不予支付員工在職期間工資的訴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以及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貴司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22日,已超過《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發放期限,存在風險,貴司在此後應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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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點是:(1)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2)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徵求勞動者意見;(3)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解除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根據有關法規認定,且該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違反的勞動紀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的規章制度不具有約束力。

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應分析,員工已過試用期,因此,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一情形並不適用;第二種情況,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據本律師向貴司人事瞭解到,公司除了《考勤管理制度》外並無其他任何公司管理制度,該《考勤管理制度》僅僅對考勤進行了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勞動紀律及其他公司管理制度,且《考勤管理制度》是2019年3月才公佈實施,員工並未在該制度上簽收。貴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第1條"多次不服從公司安排,頂撞上司"、第2條"不聽從公司以及上司的工作規定與安排"、第3條"工作怠慢影響項目的進度,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損失",目前貴司無法提供實質性證據予以證明員工確有各種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給公司帶來了嚴重損失。至於第4條"多次發現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聊QQ、微信聊天),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如前述所言貴司暫時無法提供實質性證據員工上班期間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且公司也不能提供經員工本人簽收的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第三種情況,同樣無法舉證證明,無法適應。第四種情況,員工不存在此情形。

綜上,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關鍵是證明公司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目前貴司提供的證據比較薄弱,還不能達到證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另外,根據貴司所敘述,專業的IT人員可在員工在職期間所用電腦上提取QQ、微信聊天記錄,貴司暫未提供,故無法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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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針對員工在職上班期間利用公司資源經營與貴司經營範圍部分類似的企業,能否起訴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損失?

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於能否舉證證明以下幾點:①員工在上班期間利用公司資源經營其公司;②其經營公司營業範圍與貴司相類似,或與貴司是相競爭關係;③員工洩露了公司商業秘密;④因為員工的行為導致公司受到重大損失。

根據貴司提供員工在職期間所用電腦儲存的資料顯示,員工在上班期間做私事(管理、經營其公司)的可能性較大,其公司的經營範圍: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數碼產品的技術開發及銷售;網絡設備、通訊設備、計算機軟硬件的設計開發與銷售;軟件技術諮詢(不含限制項目);企業管理諮詢(不含人才中介服務)、市場信息諮詢;國內貿易;經營進出口業務;電子商務(涉及前置性行政許可的,須取得前置性行政許可文件後方可經營);服飾、箱包、皮具、日用品的銷售。(以上均不得從事信託、金融資產管理、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限制項目;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規定需要審批的,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文件後方可經營)服飾、箱包、皮具、日用品的生產。經營範圍與貴司的經營範圍(全息風扇屏技術、物聯網技術、人工智能AI應用技術、生物識別應用技術、傳統電子產品升級迭代技術、基於安卓生態下電子技術及觸摸顯示技術的開發及銷售;3D全息裸眼風扇屏、電源線、電源適配器、LED扇葉、LED燈條、LED燈板、風扇屏主板、電機、五金製品、包裝製品、全息屏外罩、展架、計算機軟硬件產品的銷售,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除外)3D全息裸眼風扇屏、電源線、電源適配器、LED扇葉、LED燈條、LED燈板、風扇屏主板、電機、五金製品、包裝製品、全息屏外罩、展架、計算機軟硬件產品的生產。)有部分相似,但屬於競爭關係的可能性不大。目前,貴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據員工洩露公司商業秘密,以及公司因為員工在上班期間做私事而影響本職工作,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

員工既與貴司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又是其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說明員工也與其公司也存在勞動關係,即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所謂的雙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員工與兩個用人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但是貴司要想達到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還需要舉證證明對貴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綜上,若貴司不服仲裁委裁決欲起訴,關鍵是提供足夠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員工在職期間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造成公司嚴重損失。因此,舉證較為困難,訴訟風險較大。若貴司將從員工在職期間使用電腦中提取QQ、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再另行分析該案的訴訟方案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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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訴訟分析僅為本團隊所作出之個人意見,鑑於司法實踐和法律理論分析存在差異,本訴訟方案不作為本團隊之訴訟承諾,僅供閣下作為處理本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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