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的刘某敏、陈某文等人涉黑案宣判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敏、陈某文等人涉黑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华、张某、熊某勇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以适当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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