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工具就到水库电鱼,这两个男的遭哦嘛!

近日,因涉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涉犯非法捕捞罪的紫云籍男子郭某同、李某江二人在紫云县格凸河镇受审,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拘役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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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现场。

据介绍,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郭某同利用电鱼工具到紫云县格凸河镇羊场村落王冲水库2条黄腊丁和5条鲫鱼后拿回家中。

28日中午,被告人郭某同、李某江二人相约,再次到落王冲水库捕捞,并利用电鱼工具电获2条鲤鱼。

同月29日晚9时许,郭某同、李某江伙同李某力(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到该水库,再次利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紫云县公安局格凸河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电获物(黄鳝、龙虾等野生水产品)2.216kg。

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郭某同家中依法进行搜查时,搜出一只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幼鸟,随后,紫云公安林业派出所民警将幼鸟送至安顺市野生动物保护站,后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猫头鹰幼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紫云警方依法查明,2019年5月12日,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自建房房后发现一窝(3只)猫头鹰幼鸟。次日,梁某某带着被告人郭某同到猫头鹰筑巢处,郭某同捕获一只猫头鹰幼鸟带回家喂养。

郭某同、李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多次在落王冲水库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主动到非法捕捞水域增值流放鱼苗2000尾。同时,郭某同还如实交代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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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2020年4月22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紫云县格凸河镇羊场村对郭某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同、李某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域环境资源,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


文图/吴建国 都市新闻记者 周强

编辑 章虹

校对 陈茜茜

编审 廖波 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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