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我答」第三期!無照經營!價格監管!冒名登記撤銷......這些基層難題精選答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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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沙龍網友問

一公司在A地,分公司在B地,以分公司的名義在C地經營,是否能作無照經營?能的話,分公司能作主體?(備註:該公司是上市公司,做小區物業服務的)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 何茂斌 答

除特定行政許可有地域限制之外,企業經營活動並不侷限於註冊地,可以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建築企業跨地區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辦理營業登記問題的答覆》精神,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跨區經營,不一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如果該公司在C地是以公司名義或B地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不宜認定為無照經營,如果是以C地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則屬於冒用分公司名義的違法行為。

半月沙龍網友問

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許多不同級別的市場監管部門都發布了對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在哄抬物價方面的指導意見,但普遍內容卻不夠具體明確。請問:1.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獨立確定商品的價格屬性嗎?如果不能,執法人員該如何把市場調節價的商品算作哄抬物價範圍呢?2.經營者如何界定自己所售商品是否屬於價格合理合法的經營範圍?是要隨時關注政府的發改和市場監管兩個部門發佈的公告措施意見就行了嗎?還有沒有其他部門也可以干預市場價格?

瀋陽市市場監管局 楊威 答

一、市場監管部門不能獨立確定商品的價格屬性。

理由:(一)按照《價格法》 第十九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各級定價目錄由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或者本級政府批准後公佈。其中省級的定價目錄還要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佈。因此,你所稱的商品價格屬性,除市場調節價外,應當是由定價目錄來確定的,而定價目錄應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後報相應層級政府審核同意後發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三定方案”中“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的表述及各地的改革情況來看,市場監管部門雖然作為價格監督檢查的部門,但並不是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仍為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價格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級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見,包括市場監管部門在內的其他部門可能作為“其他有關部門”參與制定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但必須有定價目錄規定的明確權限和範圍。

二、在查辦哄抬價格的案件中,確定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屬於哄抬價格的範疇,應當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並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公告內容為依據。

理由: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並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商品範圍及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應由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按現行職責分工,市場監管部門並沒有制定、確定哄抬物價標準的職責權限。這也是國家市場總局在《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最後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並向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備案”的原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哄抬物價違法行為外,按照《價格法》第三十條“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的規定,國務院和省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其表現形式和哄抬價格的情況有些相似,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給予處罰。

三、綜上所述,除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外的商品,經營者想要界定是否屬於價格合理合法的經營範圍,只需關注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的公告內容。

半月沙龍網友問

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股東申請撤銷冒名登記,是否可以不予受理?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 周婷婷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故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後果是被實施信用懲戒。

信用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根據《若干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亦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公司的登記事項。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股東被冒名登記屬於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依法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處理。

綜上,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後果是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信用懲戒,不涉及對公司登記事項的“凍結”。股東被冒名登記,查證屬實的,由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但如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設立登記的,應當積極與相關人民法院進行溝通說明,聽取其意見。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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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你問我答】幾個執法疑難問題探討

02【你問我答】第一期基層難題精選問答來了!快來看看你關心的問題被答覆了嗎?

03 【你問我答】第二期!無照經營?違法所得計算?市場主體註銷?虛假宣傳......這些基層難題精選答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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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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