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連續與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原則上就應與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在實務中,有些企業會第3次簽訂合同時仍會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你知道嗎?這樣做搞不好要賠雙倍工資!
01.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合法?
我們深圳有一家客戶他們的情況是這樣的:
公司有一名老員工已經入職滿十年,與公司也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籤第三份勞動合同時,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過後不久,公司卻被這名老員工給告了。
理由竟然是因公司與這名員工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而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讓公司疑惑了,明明是協商一致,為什麼還會被起訴呢?
原來是因為這名員工簽完勞動合同後,覺得自己的工齡已經滿了10年,公司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於是以公司與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這起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認定: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視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應依法履行至該勞動合同期滿。
因此對於該員工的訴訟申請不予支持。
當然,由於各地地區差異明顯、勞動爭議情況不一,各地會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勞動法規政策進行規範。
因此不同的管轄機構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
02.實操建議
那麼企業如何才能避免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呢?
其實只需要注意以下這兩點就夠了:
1、
依法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注意:個別地區認為此時企業不享有終止權而不適用。
如廣州地區認為: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要員工提出續訂要求,企業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選擇是否續訂合同的權利。
針對滿足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擬終止勞動關係的,在合同期滿時,需要簽署《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此種情況下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屬於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特別注意:《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企業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
如果有違反的,應按照員工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遲延1日支付員工1日工資的賠償金。
2、
採用合理的方式規避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和約束,並留存憑證。
建議按照如下操作:
①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員工發送書面續簽合同通知,載明簽收回執,給予員工選擇權,讓員工將續簽合同的意願及續簽合同的類型寫明。
② 在續簽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在勞動合同條款中載明條款:
“乙方在知悉其具有要求甲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的情況下,自願與甲方訂立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 如果員工人數比較多,在落實單獨發送續簽通知書的時候,也建議一併在企業群中發送書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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