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宏觀指導和微觀辦案的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檢察院更多發揮領導、指導作用,直接辦案相對較少,市級檢察院、基層檢察院則主要是辦案。有的同志就認為,上級院主要是宏觀指導,更多的是把大局、把方向,不需要過多關注個案和辦案細節,有的甚至認為不需要閱卷也能指導。這個認識誤區現在依然有一定的市場,影響著上級院職能的發揮。

  為什麼要閱卷?為什麼宏觀指導更需要閱卷?這個道理其實已經講過很多次了。說到底,因為司法需要親歷。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就是要解決“司法親歷性”問題,無論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還是“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本質都是為了解決“審者不定、定者不審”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閱卷是最基本的要求。通過閱卷,才能客觀、充分了解案情,才能最終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定。

  所謂宏觀指導,宏觀是什麼?宏觀就是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所謂微觀辦案,微觀是什麼?微觀就是事實、證據、定性和法律適用等。辦案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無論是服務大局,還是引領社會法治觀念,載體都是案件。比如,崑山龍哥案的辦理,導致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餘金平交通肇事案的裁判,引發了上訴不加刑理念的大討論……試問,沒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的正確,哪有“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哪個“宏觀”不得落到具體案件辦理這個“微觀”上?哪個“微觀”出了差錯不影響“宏觀”的整體效果?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司法辦案宏觀指導和微觀辦案都是辯證統一的。

  從一定意義上講,宏觀指導與微觀辦案,本質上沒有不同,宏觀指導要親自辦案,微觀辦案要考慮大局。對上級領導而言,認真閱卷、親歷辦案,才能更好地實現宏觀指導,才能更好地實現“三個效果”統一。如果各級檢察院領導、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都把握不住,而空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那可能就是口號、標籤。這種宏觀指導,既不可能真正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也難以讓下級真正尊重這個意見、內心信服這個“指示”。同時,作為具體辦案人員、一線檢察官,必須把案件搞清楚,把事實、證據搞準確,把具體的法律適用搞明白,需要彙報就要客觀、全面地彙報,這也是司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沒有把住,彙報也彙報不清楚,出了問題,就不能把責任推給上級,就必須按規矩問責追責。

  近年來,最高檢反覆強調閱卷的重要性,最高檢、省級院領導同志帶頭辦案、帶頭閱卷,做到了以上率下。但也有少數檢察院領導在認真閱卷、直接辦案方面還有欠缺,指導還停留在“宏觀”層面。這除了認識上的問題、態度上的問題,恐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同志業務不熟、能力不足,直接閱卷怕把不住要領,辦理疑難案件怕貽笑大方。怎麼辦?沉下心來,踏踏實實審讀全案卷宗,認認真真辦理一批案件,儘快提升自身辦案能力水平。作為檢察機關領導,此關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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