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些行為,陽泉市要動真格了

5月8日,陽泉市整治不文明養犬專項行動啟動。


這次專項整治行動為期3個月,將按照《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點對全市範圍內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勸導、制止和處罰,對家養犬進行全面摸排、登記造冊、檢疫、掛牌,有效預防黑熱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對於這些行為,陽泉市要動真格了

《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節選)


第四節 養犬管理

第四十條 養犬實行登記、年審和免疫制度,所需費用由飼養人自行負擔,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攜犬外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犬繩、束鏈、牽引帶等工具對其約束,並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採取戴嘴套、懷抱、裝入犬袋等防護避讓措施;

(三)及時清除犬糞。

第四十二條 禁止養犬人、攜犬人有下列行為:

(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

(二)佔用公共區域養犬;

(三)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四)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隨意扔棄犬隻屍體。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或者懷疑犬隻患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畜牧獸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處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屍體應當在畜牧獸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犬收容站,收留流浪、送交的犬隻以及被沒收、扣押的犬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攜犬外出未使用犬繩、束鏈、牽引帶等工具對其約束;

(二)攜犬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未採取防護避讓措施;

(三)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四)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攜犬外出未及時清除犬糞;

(六)隨意扔棄犬隻屍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沒收犬隻,並處五百元罰款:

(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

(二)佔用公共區域養犬;

(三)未採取防護避讓措施,造成犬隻傷害他人。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捕殺病犬,造成狂犬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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