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5月1日起,打官司,微信聊天記錄可作證據

重要提醒!5月1日起,打官司,微信聊天記錄可作證據


導讀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開始實施,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更多的電子數據將作為打官司的證據。這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相關話題一度衝上“熱搜”。昨天,記者採訪了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白丞博,針對這條新規的來源、背景及應用,請法官來予以解讀。

瞭解一下,可作證據的電子數據有哪些

白丞博介紹,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電子數據範圍做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於擴展證據收集途徑、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那麼,這些電子數據有哪些呢?新實施的規定細化了電子數據,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一)網頁、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說個案例,手機信息證實丈夫轉移財產

去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接到這樣一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上訴案例。張某和李某曾是一對夫妻,張某發現丈夫出軌後,將其當場捉姦。隨後,兩人在撕扯中,李某的手機不慎遺落在現場。沒想到,就在這個手機中,張某發現了丈夫轉移財產的證據。張某將這部分手機信息打印了53頁,提交給法院,以證明李某在離婚之前私自將20餘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他人的事實。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認可了這部分證據,原因在於李某認可張某所持手機是其之前使用的手機,張某提供的信息依然保存在李某的手機中。

提個建議,重要聊天記錄不要輕易刪除

白丞博說,近年來,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尤其是因個人民間借貸、網絡借貸、網絡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且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僅限於微信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因此,電子數據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為證據使用,對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尤為重要。

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第一明確對方身份;第二明確用途,備註要註明轉賬用途;第三保留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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