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儘快廢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建議

曾幾何時,勞務派遣制度成了勞動人民最痛恨的制度。關於勞務派遣制用工源於《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筆者對該規定略有涉獵。國有企業中存在著勞務派遣用工,在民營企業中也存在著勞務派遣用工,甚至國家政府部門受僱的一些員工群體中也使用著該制度。

關於儘快廢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建議

1、政府部門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採取勞務派遣制度可區別編制內與編制外。公務員為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則為普通員工,其兩者間的待遇差距較大。另外,政府機構一旦遇到精簡人員時,不必自身出面辭退勞務派遣制員工,少了很多費用和不必要的麻煩。增減人手隨意,可適應其成本預算的優化和管理,特別是全權委託第三方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處理時可以一刀切,不拖泥帶水。

2、國有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實際上很多國有企業都存在較大規模的勞務派遣制員工。比如現存於電信部門前臺負責接待客戶的員工們很多並非屬於電信直接聘用,而是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派遣的。他們的待遇很低,但又夢想著有一天可以被電信編製成為國有企業正式員工。然而這些勞務派遣人員雖然在法律上定義為同工同酬,但現實往往是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著最多的工作,但享受的工資卻是最低的。筆者覺得這是一種變相的"勞動不平等",因為國有企業有一塊可以遮遮掩掩的勞務派遣的牌子,在降低人力成本上就顯得得心應手。

關於儘快廢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建議

外資企業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現代外資企業利用勞務派遣制度用工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避開勞動法的各種約束,特別是一些知名品牌的外資企業,一旦發生大規模裁員或裁撤年齡大貢獻度低的員工時,勞務派遣制就體現出極大的優勢,知名企業不必出面直接面對為其拼命工作過的員工索賠損失,可交由第三方人力資源管理企業處置,這些企業往往有著一套專門對付勞務派遣制員工的手段和流程,比如把勞務員工的工資某部分折算為加班費用,導致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外企加班加點時根本得不到加班費、工資含午餐費,含交通費,含所得稅、社保按最低標準繳納,沒有公積金等等。

民營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筆者在寫民營企業的勞務派遣,著實有點難以下筆。民營企業為了節約和降低人力成本,規避用工包括規避員工老去的成本,民營企業的工人階層大多在採取勞務派遣制度用工。利用勞務派遣制度可以避免與勞動者之間出現任何糾紛而影響自己主體的形象。比如利用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另行註冊勞務派遣公司,向實體內部輸送工作人員,導致其內部除了主要員工外全部屬於勞務派遣,這種做法,實際上大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維權難。勞務派遣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實際的勞動合同,一旦出現用工事故,用工的民營企業可以隨時將責任推卸給勞務派遣公司而不承擔高昂的事故責任,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一般很少,賬面沒有什麼錢,最終導致勞動者維權困難和無果。

關於儘快廢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建議

綜上,筆者認為:一般受勞務派遣企業指派的員工大多是一些弱勢群體,勞務派遣企業的門檻低容易上崗是一種"被動的誘惑",在面對擇業時,為了養家餬口不得不選擇這類馬上可以得到工作的"被動誘惑",最終在過程中被迫放棄社保放棄公積金放棄應有的休假。所以,弱勢群體往往更弱勢,不是不懂法而是面對合法的勞務派遣制度有著一種無法理解的迷茫。筆者坦言:勞務派遣制用工是法律制度上一種合法的缺陷,勞務派遣制度為不合法、不承擔責任、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穿戴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相關建議: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我國勞動法是有效維護勞動人民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建議勞動法儘快剔除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用人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利用第三方企業去用人或用工。筆者認為,人和商品並不相同,商品可以租賃,轉借,但人不可以租賃、轉借。類似勞務派遣制用工的弊端明顯是逆經濟發展的,不值得的提倡。勞動人民盼望著成為真正的主人。(作者:步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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