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一食品公司因侵权被罚款15000元!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显示,烟店镇某食品公司被法院

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临清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监罚字[2018]G-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临清惠达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饮品的包装上使用“大个果仁核桃”字样,与河北养元公司饮品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标识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认为是河北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大个果仁核桃”包装罐550个;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临清惠达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5日向临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清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惠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惠达公司对临清法院的判决不服,遂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中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20年2月21日临清市场监管局向被惠达公司送达催告书,惠达公司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临清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5日向临清法院申请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元。


2020年3月11日,临清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临清市监管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临市监罚字[2018]G-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罚款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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