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的項目,能從銀行借款嗎?總投資還計建設期利息嗎?

案例:某項目位於山西省,地方政府未成立專門的投資平臺或委託企業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由

政府下的建設單位管理中心負責所有項目的籌建、實施。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投資估算時,總投資40多億元,建設期3年。

資金來源全部政府投資。

2019年該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完成為192.66億元,政府預算收入明顯不足。

政府投資的項目,能從銀行借款嗎?總投資還計建設期利息嗎?

這種情況下,項目是否需要考慮資金籌措的融資成本,即貸款利息呢?

政府投資的項目,能從銀行借款嗎?總投資還計建設期利息嗎?

一、政府投資的資金來源

1、政府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政府投資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

也就是說政府投資使用的是預算安排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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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算收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2)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通常意義上政府投資預算使用的是一般公共預算。

(3)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所以,政府投資的資金來源是預算收入,使用政府資金是不需要再付出資金利息。

二、行政機關能否成為借款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其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2、《政府投資條例》

《政府投資條例》中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需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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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資格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貸款通則》: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行政機關無法成為貸款主體及借款人,亦無法獲得貸款,如已借款,合同為無效,借款人返還出借人,並給與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

1、地方政府從理論上不能直接成為借款主體,資金來源全部為政府資金,是不應該計取建設期貸款利息的。

2、如果要計取建設期貸款利息,則需要指定借款主體來完成借款達到財政籌措的目的或者採用社會融資模式(如PPP模式)進行籌措建設。但在資金來源處均應該明確籌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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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造價匠人,擁有註冊造價工程師、公路甲級造價師、一級建造師、諮詢工程師(投資)和城鄉規劃師等多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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