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異議兩次投訴為何被拒?

案情介紹

某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某市中學委託就該校體育館幕牆項目進行招標,項目預算 180 萬元,招標人在該市政府採購中心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項目有十家單位參與報名,2015年7月31日項目如期開標,項目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經評標委員會評定 A 單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8 月 3 日該項目進行了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為 8 月 3 日至 8 月 5 日。8 月 4 日吳某個人向招標人書面提出第一中標候選人建造師有在手工程項目的異議,招標人沒有受理。8 月 5 日吳某不服,以書面材料向財政部門投訴,投訴依然沒有被受理。8 月 7 日吳某帶著第二中標候選人 B 單位的工作人員王某一起向招標人提交書面異議材料,王某為B 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但招標代理機構以已過了公示期為由拒絕受理。當天吳某及 B 單位再次向財政部門投訴,投訴還是沒有被受理,財政部門對 B 單位作出了書面不予受理的回覆。

案情分析

法律體系是方向

本項目是通過政府採購程序招標的項目,招標的監督管理部門為財政局,但該項目屬於建設工程項目,從法律體系的適用角度講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規。《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綜上所述,本項目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投訴主體是原則

本項目在公示後經過了兩次異議、兩次投訴,結果無論是異議還是投訴都沒有被受理。第一次未被受理的原因是異議和投訴人不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相關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九部委 23 號令)第十二條指出 :“投標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投訴不予受理。”本案中吳某既非投標單位法人又無投標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因此,第一次吳某個人的異議和投訴都是無效的。

時間節點是關鍵

本項目第二次未被受理的原因是異議人未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B 單位對中標候選人的異議是8 月 7 日提出的,而該項目的公示期在 8 月 3 日至 5日,已過了異議的時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強調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相關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本項目中有個小的細節,第二次 B 單位提出異議是和吳某一起來的,在異議材料遞交的現場吳某表示 :“第二次異議是提供第一次異議的補充材料的,在公示期內他已經提出過異議了。”然後拋開其他不談,就投訴的主體來說,吳某和 B 單位是沒有任何關聯性的,可視吳某第一次是個人的無效異議和投訴,第二次 B 單位是超過時限的異議和投訴。

案情提醒

通過本案例應注意的問題是 :類似的工程項目在履行招標程序的時候應當搞清楚所適用的法律體系,《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對異議、投訴的時間節點是不同的,一旦弄錯可能會導致適用的法律條文錯誤,做出錯誤的決定,使案件處理的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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