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於鍵盤俠"逼捐"是怎麼看的?

新聞來源:正義網


法律上對於鍵盤俠

 不與噴子較短長:有人在網上噴那些未捐款或捐款少的名人明星,還在人家微博中留言辱罵,法律上對於這種鍵盤俠的行為是怎麼看的,違法嗎?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姚君:在網絡上噴那些未捐款或者捐款少的明星和知名人物,在人家微博中留言辱罵,俗稱“逼捐”,這種行為不僅影響我國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情節嚴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之規定,捐贈本身屬於自願性、倡導性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並未對特定的主體、身份、收入人員規定有必須捐贈或捐贈多少的義務,道德評價對捐贈行為只是進行積極的引導,沒有對不捐贈或少捐贈的人員進行負面評價。明星和知名人物收入再高,只要其來源合法,依法納稅,任何人均無權對其如何支配使用財產進行干涉。網友與明星和知名人物都是平等的公民,網友無權代表法律、道德去指責別人,評價別人。在網上對明星和知名人物進行逼捐,不僅嚴重違背慈善捐贈的本意和價值追求,還可能會挫傷善心人士的捐贈積極性。逼捐時的不當言論及違法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等規定,還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在此,檢察官也建議各位網友,明星和知名人物的高收入源自其對社會創造了更多實實在在的物質、精神財富,人家也通過依法繳稅、創造就業崗位等方式承擔起了對國家社會的應盡責任。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網友關心疫區群眾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方式不對。既有熱心,何不從自身出發,每名網友出一分力,乾點力所能及的小善事、實事,最終也能匯聚成為一股春風般的暖流,溫暖疫區群眾。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威:捐贈是一種自願行為,法律沒有強制捐贈的規定。每一份慈善捐贈,都是社會所喜聞樂見的義舉。但我們不能舉著“道德”大旗,在網絡空間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遵守法律,是我們每一位公民的義務。公民針對他人,發表在網絡上的具有誹謗性、誣衊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人們習慣稱其為“網絡暴力”。網絡空間並非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上語言攻擊、謾罵、侮辱、誹謗他人,輕則面臨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重則要負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選擇報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法條附後供您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四)項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