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草案提請審議 行拘年齡擬從16歲降至14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公安部將推動一批重點立法項目,積極推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起草工作。”這是5月27日至28日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推進會上傳出的消息。

會議提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工作,再次引起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的注意。

“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今年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據我瞭解,修訂草案擬將行政拘留年齡從十六週歲降至十四周歲。”苑寧寧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2017年1月,公安部發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與現行法律相比,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說,除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外,對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拘留要予以執行。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直言,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對未成年人適用行政拘留,除了使行為人留下案底外,難以發揮教育矯治作用。現行法律規定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後續如何有效管束和幫教,導致執法實踐中大多時候簡單地一放了之。

“如何有效處置違法未成年人,我國地方公安機關也在積極探索,積累了有益經驗。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創新了訓誡幫教制度,經過幾年的驗證,效果顯著。建議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時,明確規定幫教制度,為科學有效處置違法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依據。”苑寧寧說。

降低行政拘留年齡下限存爭議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時,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宋英輝指出,這一規定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避免關押造成其身心傷害。但是,由於沒有規定後續如何管束和幫教,實踐中大多一放了之。由於這些違法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偏常問題並沒有解決,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特別是閒散或流浪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甚至最後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一大頑疾。

為了根治這一頑疾,徵求意見稿擬將行政拘留年齡從十六週歲降至十四周歲。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時,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據我瞭解,修訂草案依然保留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以後那些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的‘熊孩子’,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很有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苑寧寧說。

對於這條規定的修改,專家們的看法並不一致。

西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講師常進鋒長期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還專門就校園欺凌問題開展過調查。

“通常來說,十四周歲一般是初中或者高一學生,是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活躍的一段時期,也是最叛逆的一個階段。降低行政拘留年齡下限,可以對校園欺凌行為起到懲戒作用,對於維護學校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常進鋒說。

常進鋒直言,保護不等於縱容,嚴苛不等於毀掉。我國對於青少年犯罪的懲治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降低行政拘留年齡的下限,並沒有背離這一原則,恰恰是對這一原則的拓展和延伸。

但宋英輝和苑寧寧則認為,降低行政拘留年齡未必能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

“行政拘留是一種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從行為自由到行政拘留後封閉式拘禁,其所處環境會發生巨大變化,這會對未成年人的大腦發育、性格養成、心理健全產生影響,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會人格,導致攻擊性增加,日後矯正的難度更大。”苑寧寧說。

宋英輝指出,對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確可以暫時隔斷他們與不良社會環境的聯繫,在短時間內防止他們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但作用非常有限。由於行政拘留缺乏針對性且期限短,這一措施無法解決未成年人原本存在的心理行為偏常,消除其誘因,也難以使之形成對法律應有的敬畏和守法的內心需求,不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再次違法或犯罪。

缺乏後續教育措施或導致再犯

對於宋英輝和苑寧寧的擔憂,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趙學剛非常認可。

2017年初,淮陰區檢察院對2014年至2016年辦理的103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了統計和調研,發現有54人之前有被行政處罰的前科,佔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52.4%。

“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出來以後怎麼辦?這些孩子的頭上必然被貼上‘進去過’的標籤。這些孩子會因為拘留15天而改過自新?還是會自暴自棄、變本加厲?從我們的辦案實踐看,顯然出現後面情況的可能性更大。”趙學剛說。

苑寧寧也認為,對處於學齡階段的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會短暫中斷其接受教育的過程,且容易形成標籤效應,使之受到排斥或歧視,有的甚至會自暴自棄,給迴歸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困難。

趙學剛直言,很多孩子就是因為“進去過”而認識“裡面的朋友”,發生“交叉感染”,本來只是打架鬥毆、小偷小摸,出來以後不僅會偷,還會搶、聚眾滋事,再犯屢犯,甚至團伙作案、被黑惡勢力吸納、利用,成為社會永遠的對立面。

趙學剛認為,未成年人出現問題,大多是家庭、社會教育不當導致的。這時候更多的應該是家長和社會的自我反省,而不是對孩子一罰了之。

“缺乏後續教育挽救措施,違法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法律的敬畏感,是導致未成年人再犯的重要原因。”趙學剛說。

公安機關必要時應進行跟蹤幫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法制支隊未成年人案件審查中隊中隊長齊豔豔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用案例和數據道出了幫教機制的重要性。

近日,北京警方查獲一起未成年人賣淫案。據介紹,16歲少女龍某某、15歲少女龍某在老家輟學後,到京從事賣淫活動,後在其暫住地內被民警查獲。因兩名少女系初次違法,警方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不執行的處罰。

考慮到兩人既是違法人,也是被害人,民警在對兩人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其身份背景、家庭環境、心理狀態等進行了全面瞭解,並決定聯合司法社工對二人展開後續訓誡和救助工作。目前,經多方努力,兩名少女順利返回原籍,且準備重返校園,迴歸安全穩定的生活狀態。

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出臺了關於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和幫教工作的專門規定,探索建立針對涉法涉訴未成年人的“民警、家長、社工”三位一體全方位幫教工作機制。

“幾年前,海淀分局在全國範圍內首創訓誡感化制度,這一制度涵括了訓誡、跟進、解除三大塊內容,由承辦警官、司法社工、違法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四方共同完成並負責。從2013年到現在,我們共跟進幫教了800多名未成年人,再犯的不超過5人,效果很好。”齊豔豔說。

齊豔豔希望,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時,可以考慮將幫教措施寫入其中,從而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專家認為,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幫教措施,既是通過立法的方式把成功經驗固定下來,也為這一措施的開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將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宋英輝建議,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時,將“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寫入總則部分。

苑寧寧認為,可以整合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有關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在適當位置單獨設置為一條。具體條文為: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根據案件情況公安機關也可以交由學校進行告誡,必要時成立幫教小組,制定改正計劃,進行跟蹤幫教。

趙學剛認為,立法可以將訓誡幫教作為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必須前置程序,如果能在一定期限內改好,則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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