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不顾家人反对执意要嫁的人如今却对簿公堂要求离婚

作者:饶金祥律师

机构: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阿春和小明相识于2006年的某个初夏,彼时阿春还是大三的学生,两人陷入爱河不能自拔,短暂的分开也时常一步三回头,似有千难万难。虽然家里的长辈持反对意见,不同意阿春和小明较为,但是阿春执意要嫁给小明,两人在一个秋日的午后前往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小明一直无稳定职业和收入,阿春渐渐和小明有了争吵。期间,小明试着自己开店,后又因经济等问题,小明与其父母发生较大冲突,加剧了资金的短缺,最终失去亲友支持且加上经营不善,小明关闭了店铺,自此小明就一直处于闲游的状态。为此,考虑到以后的经济负担,阿春一直反对要孩子。

另外,虽经阿春多次鼓励催促,小明仍迟迟不愿正常就业。2011年5月开始,阿春逐渐感到和小明相看两厌,不如不见,所以阿春住到其姐姐家直到起诉法院离婚,自此以后开始和小明分居,小明更加肆无忌惮,游手好闲。

2013年5月的某天,阿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诸思明区人民法院。

小明的答辩意见大致如下:

小明承认婚姻中确实有问题,也承认其应对此负责任,但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也愿努力改变自己,好好工作,让阿春有安全感,归宿感,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文摘抄):

“原、被告相识相恋于双方都很年轻的美好年华,浓烈的爱情让原告顶着家庭的压力毅然与被告结婚。然婚后在甜蜜的爱情渐渐褪却之后,彼此性格及生活方式中的短板就显露出来。被告一直不能安心就业,在尝试了自己创业的过程后,又因经济等问题与其父母发生冲突。原告虽一直都努力鼓励陪伴被告创业等,但终究不敌生活中种种琐碎的烦恼。尤其是被告在创业失败后始终不愿再就业的消极状态,让原告大失所望,看不到未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幡然醒悟,再三表示愿努力改变自己,努力就业,恳求能有机会修复感情。鉴于此,原告应再给自己,给双方,给曾经的相爱一个机会,努力去修复感情,信任,信心。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予准许。”

当初不顾家人反对执意要嫁的人如今却对簿公堂要求离婚

律师评论:

离婚案件牵扯情感,毕竟属于家事,法院在判决时往往趋于保守,尤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只要另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或者不符合法院认为的“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标准,大多数都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全案分析,主要还是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文件精神,即如果存在如下情况,或相关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无和好可能的,则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当初不顾家人反对执意要嫁的人如今却对簿公堂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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