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翁連環話丨 能不能帶薪休假,工作年限“說了算”

不倒翁連環話丨 能不能帶薪休假,工作年限“說了算”

不倒翁連環話

撰文丨孟曉蕊

漫畫丨姜偉偉

漫說是非

畫裡有話

不倒翁連環話丨 能不能帶薪休假,工作年限“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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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來我們公司四個月,還處在試用期,哪有什麼年休假?”

2019年8月,沈某從之前工作了3年多的公司辭職,入職某外貿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但2020年年初,公司以沈某不符合公司錄用要求為由,與他解除勞動合同。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公司以公司有“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年休假”的相關規定拒絕。

“試用期員工是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員工不一樣,但難道連年休假權益也不一樣嗎?”沈某很疑惑。他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監察員告訴他,勞動者是否享有年休假,和是不是處在試用期無關,只和他本人的工作年限有關。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這裡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沈某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2019年理應享有5天的帶薪年休假。如果當年他在前一家公司並未休完5天的假期,入職這家外貿公司後,即使仍在試用期,也理應享有年休假。

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外貿公司應根據上述法條折算沈某2019年和2020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如果該公司規章制度有關於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年休假的規定,那也會因違法而無效。

最終,經過監察員上門執法,公司支付了沈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並承諾完善規章制度,不再出現此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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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張子璇

不倒翁連環話

聚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與員工關係實務知識

以普法小故事與漫畫結合的形式

為用人單位點明合規化管理的必要性

為勞動者分析合理維權的著力點

促進勞動關係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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