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某交通肇事案中餘某是自首麼

近日,北京餘某交通肇事抗訴二審改判案在司法實務界引起不小的風波,大多數意見是質疑二審北京市一中院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筆者認真研讀了一審和二審判決書,除了對“上訴不加刑”有疑義外,認為本案最關鍵的還是自首的認定與否。

根據本案認定的情節,1、餘某酒後駕車交通肇事至1人死亡,2、餘某逃逸,3、餘某交通肇事負全部責任。綜合以上情節,根據刑法第133條,餘某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因為有自首情節的認定,餘某才有可能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量刑,其他一切如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都只能從輕,沒有什麼作用。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主要犯罪事實包括交通事故的具體過程、事故原因及犯罪對象等方面事實。對於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而言,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駕車撞擊的是人還是物屬關鍵性的主要犯罪事實,應屬犯罪嫌疑人投案後必須如實供述的內容。本案中,根據現場道路環境、物證痕跡、監控錄像等可以認定,餘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對於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其在自動投案後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因而屬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其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筆者對此不以為然。

一、餘某是否沒有承認自己撞人?二審法院認為“對於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而言,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駕車撞擊的是人還是物屬關鍵性的主要犯罪事實,應屬犯罪嫌疑人投案後必須如實供述的內容。本案中,根據現場道路環境、物證痕跡、監控錄像等可以認定,餘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對於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其在自動投案後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因而屬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二審法院的認定顯然與事實不否。對方已經死亡,餘某也已經認罪,怎麼還可能否認自己撞擊的是物?這明顯不合邏輯。其實二審法院之意,餘某要否認的是自己逃逸。

二、餘某是否否認逃逸?根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餘某交通肇事後主動投案,自願認罪認罰,並與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因此,餘某對自己是否構成逃逸,只是提出辯解,對司法機關認定的意見是接受的,能認定為“認罪”。辯解是被告的權利,司法機關不能隨意剝奪,也不能由此認定被告人的主權惡性大。

綜上,筆者認為餘某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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