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然去世,妻子繼承訴訟主體資格

日前在惠農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件租賃合同中,被告金某突然去世,其配偶李某作為其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

2008年5月,王某與李某的丈夫金某達成《製作安裝合同》,由王某承攬金某在寧夏常能達焦化有限公司的製作安裝輕鋼廠房工程,工程完工後金某支付了王某300000元,尚欠王某承攬費132863元。王某多次向金某索要欠款未果,無奈向惠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尚未開庭時,被告金某突然去世,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依法裁定中止訴訟,並及時通知金某的妻子郭某作為金某的財產繼承人參加了本案的訴訟。

李某參加訴訟後,經法院調解王某與李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承攬費66431.50元,其餘承攬費王某自願放棄。(行政庭 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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