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最近小尊在知乎上有網友在討論“男方出軌,為什麼他們卻不離婚”這個話題。

有人認為,男人出軌只是玩玩而已,但他們並不會離婚,因為成本太高,除非女方能夠少分甚至不分財產,所以一般出軌的男人是不會離婚的;

而女方,則想著要麼我能多分財產,否則憑什麼把自己的錢留給別的女人?

所以他們才不會離婚,最後小三就直接炮灰了。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其實這種問題也是很多婚姻律師常見的!

時常有人回來諮詢“我老公出軌,財產怎麼分?他出軌是過錯方,我可不可以讓他淨身出戶,或者我獲得大部分的財產?”

那麼因為一方出軌而導致離婚,另一方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其淨身出戶呢?

其實是不可以的。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雖然一方出軌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卻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而這裡還需要了解的是,因為出軌起訴離婚的,還不一定能離成!

據相關機構統計,出軌後離婚的比例佔比為50%左右,那就意味著還有近50%的夫妻,因為一方出軌或者雙方出軌而沒有離婚。

是不是很驚訝?

其實不是不想離,而是離不成!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一半離不成的那就代表協議離婚肯定是pass了,那麼起訴離婚會怎麼判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這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而且又調解無效,便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感情並未破裂,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的,雖經調解無效,仍不準予離婚。

所以一方有婚外情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庭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准許或不准許離婚的還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由此可見,出軌並不是一定能夠導致離婚的,判決離婚是需要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因此更加難。

所以,出軌只能作為離婚的依據,根本就不作為財產分割依據,更不能涉及到“淨身出戶”。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而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原則上來說就是均分,一人一半。

而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適當的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義長久穩定居住在一起)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通常意義下的出軌僅僅是在婚姻期間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很少有人會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這個嚴重程度,也就是說出軌很難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

所以僅僅以出軌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淨身出戶,是得不到支持的。

同時,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選擇起訴。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不過現在一些人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知道出軌不會讓對方淨身出戶,所以他們會選擇把它寫下了,作為一個協議,類似於一個“夫妻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只要出軌,就要淨身出戶。

但是這樣的協議是有效的嗎?

其實這樣的協議對財產約定是有效力的。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可是約定出軌方淨身出戶這一點,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針對不同條款,法官會區別對待。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才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如果出軌方自願放棄財產,那麼淨身出戶的約定才是有效的。

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其淨身出戶到底有沒有這個可能呢?

其實現在大家在網上看到因為丈夫出軌就帶一群人去打小三的這類事情已經很少了,反而更多的是原配想要去主動掌握自己的利益,將能掌握的握在自己手上才是真切的。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即使真的走到了離婚這一步,也最好能夠在法律框架內平心靜氣地處理好夫妻財產分割,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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