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加班,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你一定要了解,這些可直接關乎著我們的切身利益!
加班費,法律有明確規定!
1、延長工作時間
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工作、且不能補休
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工作
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注:
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隊的工作人員,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
加班工資,這樣計算!
1、休息、休假日加班費
①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200%;
②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300%;
③年休假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300%;
2、延長工時加班費
每小時加班費≥小時工資基數的150%;
注:
①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
②加班費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計算基數,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工資,這些觀點是錯的!
1、“法定節假日加班,可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錯。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應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用補休來替代。
2、“我加班了,但單位可以不付加班工資”
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3、“老闆讓我加班,我必須得加班”
錯。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這些情況,沒有加班費!
1、休息日加班已安排補休
“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2、自願工作
若工作既不是單位要求、決定,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自願加班,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3、企業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如出租車司機、長途運輸人員等),不適用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相關規定。
記住這些數字,與你的權益相關!
1、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36小時
用人單位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工作時間平均每週最多44小時
我國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年休假可休至少5天
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①1年≤累計工作時間<10年,年休假5天;
②10年≤累計工作時間<20年,年休假10天;
③20年≤累計工作時間,年休假15天。
職場必知的實用法律法規常識!
1、用人單位在以下節日應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
3、工資由下列6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4、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與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7、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本文整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作者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