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和金融犯罪刑事辯護的範圍和分類簡述

張超刑事辯護團隊:0531-68659995

金融行業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的獨特性在於它會比較封閉,它的發展特點就在於它的發展空間會非常大。金融是一個大概念,這個金融領域一旦進去以後,證券、期貨、銀行、保險、基金、信託又有各個專業不同的方向,每個方向都有相關的母法——證券法、基金法,每個方向母法後面的各類專業的規章制度。近年來金融技術迅猛發展催生出各種金融新業態,豐富了金融內涵,同時金融機構的各種業務創新背後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金融監管遲緩等。刑事律師深入到這些領域裡頭去,透過母法、基本法、法律法規進入他們實操行業以後,我們發現他們的很多行為用刑法的標準衡量,其實是違法犯罪行為,不是違規行為。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已經沒有人提醒他們,實際上就淹沒在過往中,可是按照刑法追訴時效一查,很多都是構成犯罪的,所以金融領域從刑法角度來講,有很大的研究空間和機會,由此也為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為刑事律師金融犯罪辯護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刑事律師從事金融犯罪辯護業務,首先明確金融犯罪分類,從而更好地指導金融犯罪辯護業務。
一、金融犯罪及分類
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領域或與金融相關的領域,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金融犯罪並非刑法規定的一個獨立罪名,而是指某一類犯罪的總稱。


國際上對於金融犯罪立法分類方法有三種:(1)客體分類法,以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或法益)為標準;(2)行為分類法,在刑法分則中,以犯罪行為的某種特徵為根據,對金融犯罪進行分類和排列;(3)混合分類法,在刑法分則中,既以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又以犯罪行為的某種特徵作為金融犯罪的分類根據。這三種分類法中,客體分類法有利於揭示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但行為特徵不太明確;行為分類法能夠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為特徵,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如客體分類法;混合分類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兩種分類法的缺陷,西方國家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一般採用混合式分類法。我國刑法立法對金融犯罪的分類:我國刑法的章節體系是以犯罪客體為依據來設置的,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所規定的罪名。一類是與金融有關的一切犯罪,這是廣義的。一類是擾亂金融秩序犯罪,是狹義的。廣義的犯罪裡,以金融手段進行的犯罪,更多的是財產類犯罪,比如說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最普遍的金融犯罪,比如說集資詐騙、P2P跑路,大家都知道;這些是廣義上的金融犯罪,因為跟金融有關。狹義的金融犯罪,指的是擾亂金融秩序犯罪,比如說洩露內幕信息罪、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所以這些罪實際上是對金融秩序的一種擾亂,那麼後者的研究可能會更復雜一些,因為它需要你瞭解證券行業、基金行業這一系列行業的內部的運作習慣。這裡邊可能存在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這些行為的標準,行為的標誌,操縱證券市場罪與非罪的界限。所以就會更復雜一些,這是狹義的擾亂金融秩序犯罪。

二、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及分類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主要是針對金融領域犯罪律師提供的法律支持。主要包括犯罪預防、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服刑階段等不同時間階段,由專業律師通過法律培訓、法律諮詢、刑事辯護、取保候審、減刑、假釋、代為申訴、控告等一系列法律職業活動的參與過程。
為了便於理解和開拓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業務案源需要,按照有利於金融犯罪刑事辯護的方法和角度,將金融犯罪可分為兩類:一是,利用或者針對金融機構的犯罪,分別如洗錢罪、貸款詐騙罪(編者按:居高臨下,鷹眼看法,從第三人的角度看)。二是,由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包括職務犯罪和非職務犯罪(編者按:把思維角度從宏觀轉向微觀,針對內部單位和個人犯罪進行研究)。如內幕交易罪。這樣分類,便於金融刑辯進一步選擇一個二級分類和三級分類目標對金融犯罪領域刑事辯護進行梳理。如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證券業從業人員、基金業從業人員所構成罪名進行逐一研究。
附:《刑法》金融犯罪罪名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86、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8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171條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90、變造假幣罪(第173條)
9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4條第1款)
9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
3條)(取消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9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9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9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第177條)
9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第178條第1款)
9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8條第2款)
9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99、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第180條)
100、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第181條第1款《修正案》第5條第1款)(取消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10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取消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10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取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103、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1款)
104、違法發放貸款罪(第186條第2款)
10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第187條)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第188條)
10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第189條)
108、逃匯罪(第190條)
109、洗錢罪(第191條)騙購外匯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決定》(第一條)增加:騙購外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變更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為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第174條第2款《修正案》第3條);第五條變更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為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第181條第2款(《修正案》第5條第2款);第六條變更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第182條《修正案》第6條)。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110、集資詐騙罪(第192條)
111、貸款詐騙罪(第193條)
112、票據詐騙罪(第194條第1款)
113、金融憑證詐騙罪(第194條第2款)
114、信用證詐騙罪(第195條)
115、信用卡詐騙罪(第196條)
116、有價證券詐騙罪(第197條)
117、保險詐騙罪(第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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