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皮包”开发商坑苦“农民工” 应依法监管

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 开发商玩失踪

“我们带领100多位民工,承包了这个项目的劳务,然后由自己垫付巨额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在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而开发商大同市云州区科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占军却玩起了隐身术,导致我们300多位农民工被拖欠160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近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阳光世纪城项目”的施工代表刘顺平、戚俊起等多人投诉称。

山西大同:“皮包”开发商坑苦“农民工” 应依法监管

这些农民工2017年底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10月中旬“阳光世纪城项目”完工。完工后,刘顺平、戚俊起等农民工代表找开发商的实际控制人王占军结算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时,王占军或不接电话或推诿扯皮直至关机玩失踪。

政府介入协调,开发商出尔反尔

刘顺平、戚俊起等先后找到云州区劳动局、住建局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未果后,向云州区公安分局报案。2020年1月份,当地警方对王占军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采取刑强制措施,经政府协商后由霖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霖进行担保办理了取保候审。承诺过年后不出正月全部结清剩余工资并支付少部分工资安顿农民工回家过年。

山西大同:“皮包”开发商坑苦“农民工” 应依法监管

王占军在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任然没有履行“不出正月全部结清剩余工资”的承诺。刘顺平、戚俊起等再次求助云州区政府,2020年4月28日、5月12日云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徐军主持召开两次协调会并达成一致:施工方将账目和工程量分别交由区公安局和王占军;王占军完成工程量和账目的核实工作并支付施工方刘顺平10万元人民币;所有施工方完成所有工程并达到交钥匙标准;对账结束后签订书面证明并制定还款计划……。

所有施工方按照协调会的约定履行完成所有工程并达到交钥匙标准后。但是王占军再次违反承诺至今不予对账,更谈不上“签订书面证明并制定还款计划”。云州区政府至今也没有监督王占军完成履行协调会约定的责任。

“垫资”提供劳务,售房资金被挪用

通过开发商股东之一——“阳光世纪城项目”实际管理人闫吉了解到,大同市云州区科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军的岳母李福绒持股69.23%,闫吉持股30.77%,法定代表人王继泰不持有股份属于挂名,王占军实际控制公司。

闫吉称,在王占军的操作下顺利拿到了拿到了“阳光世纪城项目”这块开发土地。公司拿地后没有多余的资金开发建设,便找来刘顺平、戚俊起等施工队后约定由他们垫资提供劳务开工建设,公司通过赊欠的方式“采购”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房屋销售所得款项支付劳务费和材料款,拖欠巨额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是王占军挪用侵占了房屋销售的资金。闫吉说,他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参与了项目的具体管理,但由于决策、财务等被王占军把持操控,自己也是受害者,被王占军欺骗。

山西大同:“皮包”开发商坑苦“农民工” 应依法监管

在一则严打快讯中印证了闫吉所说的情况:2020年1月9日上午,云州分局经侦、刑警大队缜密侦查、架网布控,经过两昼夜的蹲守,在大同市凯旋城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军。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是大同市云州区科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该王利用职务之便利,经公司资金挪作它用,导致多名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上访、国家税收不能交付、群众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经审讯,王某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王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已经安全投所羁押。

时至今日,王占军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拖欠的巨额农民工工资无法讨要,政府调协、监督的让劳务工人尽快完工交付使用后全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遥遥无期,成为一句空话。现在这几位施工代表背负巨额的高额债务被逼上了绝路,有家不能回。

大同市云州区“阳光世纪城项目”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国家税收不能交付、群众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是不争的事实!云州区政府面对这一情况积极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对王占军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积极安置群众购买的房屋交房入住值得称赞。但是云州区政府更应该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义务,解决“农民工拿不到工资”问题。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强调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云州区政府“急农民工所急”,依法监管、强力推进确保“阳光世纪城二期工程纠纷第二次协调会议定内容”全部落实到位,确保农民工拿到拖欠的巨额工资,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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