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民事判決生效後能否再控告持卡人犯信用卡詐騙罪

作者:鄧世運刑事律師團隊

惡意透支信用卡,民事判決生效後能否再控告持卡人犯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銀行在提起民事訴訟且民事判決已經生效之後,是否仍然可以控告持卡人犯信用卡詐騙罪,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

司法判例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刑二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2010年8月2日,上訴人潘某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申請信用卡,後該行給其核發金穗白金貸記卡。上訴人潘某獲得該卡後多次刷卡進行消費及取現,2011年5月14日,該卡已經超過還款期限。

自上訴人潘某信用卡透支逾期後,髮卡銀行曾通過多種方式多次向其催收,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期間,上訴人潘某仍未歸還透支本金,在民事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因上訴人潘某暫無財產而中止執行。

法院認為,上訴人潘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138408.6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以刑罰處罰。

惡意透支信用卡,民事判決生效後能否再控告持卡人犯信用卡詐騙罪

律師簡析

信用卡惡意透支,在民事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因持卡人暫無財產而中止執行的,是否仍然能夠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這涉及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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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人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而承擔的責任。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2017)兵04刑終6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在闡述裁判理由時指出,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並不互相代替,追究了行為人民事責任,並不當然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的情況下,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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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惡意透支信用卡,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還款,不管最終被告人是否有財產供執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的,都不妨礙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棗刑二終字第49號刑事裁定書也體現了類似的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關於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張某某信用卡透支行為已經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屬民事糾紛,不應再作為刑事犯罪處理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巨大,以上事實雖經生效民事判決確認,但並不影響本案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張某某的刑事責任,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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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刑終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中,一審法院明確指出刑事責任屬於公法調整的範疇,民事責任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二者不能互相替代,生效的民事判決並不影響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因此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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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追問的是,“生效的民事判決並不影響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觀點在詐騙案件中是否同樣適用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0刑終14號刑事裁定書中,

法院認為,關於上訴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王某丙等人的涉案款項已形成生效民事判決,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係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審判,不受民事裁判的影響,該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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