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世17年無法安葬:死亡證明不該和醫療費拖欠捆綁 | 新京報快評

把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當成手中的“逼債利器”,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悖逆人倫。

離世17年無法安葬:死亡證明不該和醫療費拖欠捆綁 | 新京報快評

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圖片來自該院官網。

文 | 王肅

2003年,同濟大學的大二學生李奇樂,到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新華醫院”)看病,當天被確診為急性重症胰腺炎,在53天后去世。李家花費了40多萬元,其中26萬還是同濟大學師生和小區業主的捐款,但是欠了醫院12.4萬元。根據李母胡月琴的說法,因為欠醫療費,醫院一直不開具死亡證明,李奇樂就這麼一直被停放在了殯儀館裡。

為了一張死亡張明,胡月琴進行了長達17年的“拉鋸戰”,直到2019年1月,上海市衛健委發函,胡月琴才取得兒子的“死亡證明”(複印件),但是17年的屍體冷凍保管費已經接近20萬元,她還是無力將兒子接出來安葬。

整個新聞讓人唏噓不已,為了當初12.4萬元的醫療費欠款,胡月琴付出了17年的時間,死者17年來不能入土為安,有違人倫。誰為這樣的人間悲劇負責呢?有人指責,死者的母親寧可十幾年來不斷“折騰”,也不願意把那十幾萬的欠款給還上。

其實,從權利責任義務的分析來說,以不開死亡證明來要挾死者家屬付款,新華醫院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這是濫用了醫院的行政管理職責。因為開具醫學死亡證明本身是一個行政行為,不能夠將之與醫院和患者之間的民事合同糾紛混為一談,否則就會形成“公器私用”的局面。

欠債還錢的前提是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但是,開具醫學死亡證明並不是民事關係,它是由衛生行政系統授權醫院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在開具醫學死亡證明的法律關係當中,醫院是行政管理者,而死者(及家屬)是被管理對象,雙方地位並不平等。

醫院要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病人逃單,這本身沒有錯,但自身維權也應該合法,在法律限度之內,不能將自身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和經濟利益做捆綁。“我的地盤我做主”,這就是把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當成手中的逼債利器。

從事件發展情況來看,醫院不出具醫學死亡證明,這個行為刺激矛盾升級,也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讓整個事件處理的社會成本越滾越大。冷凍費用如今也成了一筆鉅款,這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參考之前相關的判決,對於這部分“擴大損失”,還是需要由新華醫院承擔。在2010年的“李某父母訴瀋陽市第四人民醫院拒開《死亡醫學證明書》” 一案中,二審法院明確,開具死亡醫學證明行為是醫療機構的法定職責,醫院不能因患者未足額交費而不出具,由此發生的屍體存放費用應由醫院承擔。

小小一張居民死亡原因證明書,處於公安的戶籍管理、衛健系統的公共衛生管理以及民政系統殯葬管理的交叉地帶,職責上有模糊之處,但是其直接和公民的身後權益相關,甚至直接觸及屍體穩妥處理的人倫底線。一碼歸一碼,死亡證明不能成為逼債利器,否則就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

經過十七年的“拉鋸”,李母終於拿到了死亡證明,但其中的教訓應該被汲取。醫院為死者開出死亡證明,這是法定的行政責任,人為設置障礙不足取。各地各級醫院以後若遇到此類情形,也該嚴格遵照法律,體恤人情,別再因交不起醫療費就拒開死亡證明。

編輯:新吾 校對: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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