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的張力——人大機關幹部再談人大監督

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的張力——人大機關幹部再談人大監督

人大機關幹部的狀態直接影響到工作的開展,工作的特性也反身過來影響人大幹部的狀態。承接上文,本文我們要從人大工作的特點和人大開展工作的動態角度,觀察人大機關幹部的狀態及其影響因素。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縣級人大的權力主要是監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日常話語,人大的主要工作就是監督“一府一委兩院”。當然了,目前對監委的監督還沒有實踐。

下面結合工作經歷,談談人大開展監督的困境。

開展監督存在制度非理性

現在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都已經完成了權責清單的清理公示,這說明在我們的政治制度設計中,每個部門都有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的權力和職責,權責清單是每個部門明確的職責權限。同時,在開展具體工作中,每項任務又都有確定性的標準,我們將此稱為制度設計的理性化,也就是說政治制度是理性和明晰的,是可以操作化衡量的。 比如,一個縣直部門工作開展的好壞,是有明確評價指標和衡量標準的。

但是人大在開展監督上,卻沒有明確的評價標準。舉個例子,比如針對旅遊發展的監督,無非就是到旅遊景點走一圈、看一看,到相關職能部門聽聽彙報,人大領導作講話發言審議評價一下。就這樣一個過程,一個監督過程就形成了閉合,即使再完善一點,人大機關將審議發言歸納總結為審議意見函交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辦理,也無非是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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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顯的是,一項監督工作開展的好壞與否,並不是沒有辦法衡量,也不是說看的景點多、審議發言多就認為是監督開展到位了,不是交辦函起草的好,就是監督的事項落實了。正是因為這種監督看不到效果,所以就沒有辦法評價,讓人大機關幹部在開展監督工作中隨心所欲,睜隻眼閉隻眼、不動真。

進一步講,假設審議意見尖銳,交辦嚴肅算是監督好的話,這仍然是一種柔性的監督,缺乏高壓態勢來敦促有關部門立即採取有效行動。而更加剛性的監督手段,例如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罷免等,鮮少見用於人大的實際監督工作中,據一項統計,全國80%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從未行使過一次質詢權。

因此,這個制度本身就是不夠理性的,監督工作的開展不像政府績效目標,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強有力的剛性監督束之高閣,軟綿綿的柔性監督穩定大局。正是這樣的原因讓身處其中的人大幹部不會形成一種向著高標準嚴要求的方向努力,自然會選擇一種柔性的監督方式開展監督,監督也是隻對事不對人,所以大家更不會去上綱上線“得罪人”。

推動工作具有人身依附性

在某縣人大一直存在這樣一種現象。縣人大機關6個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全縣統一序列正科級部門、民主法治建設主陣地的實職正科級領導幹部,卻無權參加縣級領導的民主推薦,這讓他們置身於無足輕重的職責地位上。也因此,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就是人大的科級幹部在和全縣同等級別的幹部對比中,會有明顯的不被重視的現狀。這也影響了監督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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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某縣人大機關某工委的負責人需要縣政府某部門提供一篇關於某項工作開展的材料,該工委主任親自打電話到該部門辦公室,說清來意,但是對方卻不夠重視,遲遲不提交材料。後來,通過分管該工委的常委會領導親自跟該部門負責人打電話才將材料收集上來。特別是上常委會的材料也總是姍姍來遲,哪怕是提前一個月通知他們準備材料,往往是到常委會召開前夜其報告材料還不能到工委主任之手。

我們這裡要說的是,在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既沒有縣委、縣政府辦公室的權威,也沒有組織紀檢的權力,甚至沒有一些帶有考核指標的職能部門的重量。人大機關甚至人大的科級幹部在開展監督、落實審議意見或督辦信訪案件之時,有時還需要打著常委會領導的牌號,否則,即便是一項較為簡單的工作都難以落實到位。這種只認人不認事的工作詬病,自然會影響到人大機關工作人員開展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自主創新性,久而久之就會被動或邊緣化。

履行職責遭遇多重耦合性。

人大在履行監督職能時,遭遇到多重困難,耦合在一起加劇了其監督的窘境。這些耦合因素主要表現為:一是監督信息不對稱。人大的監督通常採用實地調研、聽取報告等方式,在實際中,調研多選工作成績好的地方進行,報告內容多是報喜不報憂,對不足和原因蜻蜓點水,因而人大難以全面真實地掌握實際情況,獲取的參政議政信息是極為不對稱的。

二是監督主動性不強。人大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法律地位極高,但現實地位卻非常尷尬,尤其是縣級人大。許多人大的領導多是從一府兩院的一線退下來的,他們常認為自己來人大是“養老”,只意識到這是組織給予即將退休的老同志的一種政治榮譽,沒有意識到人大所揹負的政治責任,因而真刀真槍地執行嚴厲監督的動力不足,不願監督,怕監督多了,影響相互團結;不敢監督,怕監督多了,影響自身利益;不想監督,怕監督多了,影響領導政績。

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的張力——人大機關幹部再談人大監督

三是監督具有滯後性。人大各工作委員會的監督往往是事後監督,以求亡羊補牢。而人大代表是兼職制度,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從事本行業工作,聯繫本縣域群眾,僅在開會時提出所代表群眾的議案,對於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也具有滯後性,不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憲法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在同級國家權力體系中的最高地位,此為良法之治。有了良法,還需善治。而憲法所賦予的人大的監督職能就是溝通良法與善治的橋樑,也是形成嚴密的法律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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