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針對食品宣傳少鹽的舉報的分析及職業舉報應對

摘要:近階段,職業舉報人針對“無糖”、“少鹽”的投訴舉報困擾著很多基層執法人員,無糖少鹽本就是一個簡單的用語,但是因為《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存在以及職業舉報人的持續關注,這件事也變得撲朔迷離起來,本文試圖給出該問題的基本分析思路,也希望能引發大家的熱烈探討。

舉報情形:職業舉報人在某品牌網店中購買了一款網頁宣傳為少鹽的魚乾片,當收到產品看見產品的外包裝上的營養表中鈉含量為1860mg,根據《GB28050-2011》中表C.2含量聲稱的同義語中少即是低,少鹽即為低鹽,根據該標準中表C.1,在每100g中鈉含量小於等於120mg才算符合低鹽標準,該產品明顯超出低鹽標準卻還是在網頁中宣傳少鹽,此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

分析:“無鈉”、“少鈉”、“低鈉”、“無鹽”、“少鹽”、“低鹽”問題和“無糖”問題有類似之處。在筆者上一篇文章,就對“無糖”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讓我們再次翻看《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在營養成分含量聲稱方面,筆者認為唯有碳水化合物(可以聲稱無糖或低糖)和鈉(可以聲稱無鈉或無鹽、低鈉或低鹽)是可以和日常生活用語相混淆的營養成分名稱。根據《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Z21922),食品中鈉指以各種形式存在的鈉的化合物總和。“鈉”和“鹽”不能簡單劃等號,可以這樣理解,營業學概念的“鈉”是指營養成分,是微觀概念,科學概念;而日常生活中的“鹽”是指宏觀概念,是生活概念。作一個不恰當比喻,一個好似科學家眼中的陽春白雪,一個卻是老百姓眼裡的下里巴人。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1範圍 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其規範的是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籤信息。關於營養聲稱的標註位置,該標準在附錄B.2.6有具體要求,規定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籤的任意位置”。假如一款產品,比如筆者找到的一款西湖蓮藕,其配料表中沒有添加食鹽,但“鈉”的含量為20mg/100g,超出了“無鈉”的聲稱標準,營養標籤沒有鈉的聲稱,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要求,這款西湖蓮藕能不能在網頁宣傳無鹽呢?筆者認為,如果商家宣傳無鹽是表示產品沒有添加食鹽,那從真實性來說,當然可以這樣宣傳。

事實上,這個問題的本質是,營養聲稱的“少鈉”或“少鹽”能否有域外管轄權或者叫長臂管轄權,如果產品“鈉”的含量不符合“少鈉”標準,那麼除了產品外包裝不能宣傳“少鹽”外,商家是否也不能在網頁上使用“少鹽”宣傳。筆者認為這要看這個用語出現在不同的位置,是否能保持同一語義。

就本案例來看,如果“少鹽”是標註在營養標籤上面,肯定應該理解為營養學概念的“少鈉”、“少鹽”,這也是《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要求,如果“少鹽”只是出現在網頁宣傳上,商家表示使用“少鹽”宣傳,主要想說在魚乾的加工過程中,儘量減少食鹽的使用,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不構成虛假廣告,至於是否構成誤導消費者,將另行分析。

答覆:我局已收到你關於某某公司關於產品宣傳“少鹽”的舉報信息,現答覆如下:

俗話說: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可見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的東西。鹽作為重要的生活物資,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和悠久的歷史。隨著現代科學的崛起,以及當下各種慢性疾病的高發,營養學概念的“鈉”、包括《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營養聲稱的“無鈉”、“低鈉”、“無鹽”、“低鹽”正在逐步滲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改變著其原有的觀念。時代的發展,讓各種觀念相互碰撞,新老觀念的不同也在困擾著很多人。可以這樣說,營業學概念的“鈉”是指營養成分,是微觀概念,科學概念;而日常生活中的鹽是指宏觀概念,是生活概念,就是我們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兩者是並行不悖的。我們認為:不能因《預包裝食品營業標籤通則》中有鈉的名稱,有“無鈉”或“無鹽”的聲稱,就只允許人們將“鹽”理解為營養學概念的“鈉”,而禁止人們對於日常生活中鹽的理解和宣傳。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1範圍 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經查看,該商品營養成分表鈉的含量為1860mg/100g,未查見該商品外包裝上有違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關於鈉的聲稱。

經初步調查,商家使用少鹽宣傳,是指在魚乾的加工過程中,儘量減少鹽的使用,這個鹽是指日常生活概念的鹽,並不是營養學聲稱的“鈉”或“鹽”。

你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的營養聲稱“少鈉”或“少鹽”的概念,認定商家商品詳情頁宣傳“少鹽”為虛假。如果我局判定虛假宣傳成立,實質上是對“鹽”這個名稱的再定義,是禁止人們對日常生活概念的鹽的理解,這顯然是荒謬的。

綜上所述,根據你目前提供的相關材料,決定不予立案。如你有進一步的證據材料,可再行舉報。

後記:很多執法人員會因為“高鹽食品會導致高血壓”等類似的宣傳,對該問題有一個先入為主的判斷。執法人員應不應該有價值判斷,我想是肯定的,但這個價值判斷無關乎醫學或者是其他學科的價值取向,而首先應當考慮誠實信用原則,處罰和不予處罰最終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作者繫上海市閔行區梅隴市場所 徐劍峰

來源:市場法律交流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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