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法律關係(案例分析)

建設工程項目法律關係(案例分析)

建設工程項目法律關係(案例分析)

甲施工企業在某條公路的施工過程中,需要購買一批水泥。甲施工企業的採購員張某持介紹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購買一批B強度等級的水泥。由於雙方有長期的業務關係,未簽訂書面的水泥買賣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發貨了。但乙建材公司發貨後,甲施工企業拒絕支付貨款。甲施工企業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讓張某購買的水泥是A強度等級而非B強度等級。雙方由此發生糾紛。

2.問題 :

(1)水泥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1)本案中的糾紛處理,首先要判明水泥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而對於合同效力判斷的重要依據是甲施工企業的介紹信是如何寫的。《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據此,甲施工企業的介紹信可以視為授權委託書,張某則是甲施工企業的代理人。如果甲施工企業開出的介紹信是“介紹張某購買水泥”,則張某的行為是合法代理行為,其購買B強度等級水泥的行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雙方的口頭合同也是有效的,應當繼續履行,即甲施工企業應當付款。如果甲施工企業開出的介紹信是“介紹張某購買A強度等級水泥”,則張某買B強度等級水泥的行為就超越了代理權限,雙方的口頭合同是無效的。

(2)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首要的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即甲施工企業可以退貨、拒付貨款。乙建材公司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第66條關於“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向張某主張。但在司法實踐中乙建材公司的難點是應當如何證明張某要求購買的是B強度等級水泥。

2.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於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

(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它要求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應存在某些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繫,如行為人持有本人發出的委任狀、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顯示本人向行為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函告等證明類文件。

(2)須本人存在過失。其過失表現為本人表達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權意思的表示,或者實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權意義的行為,發生了外表授權的事實。

(3)須相對人為善意。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則相對人為主觀惡意,不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對本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對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係。本人受表見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法律行為的約束,享有該行為設定的權利和履行該行為約定的義務。本人不能以無權代理為抗辯。本人在承擔表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這是一種被稱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權。就是說,即使本人沒有授予他人代理權,但事後並未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授予了代理權。由此,他人以其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後果應由本人承擔。

(四)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委託書授權不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故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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