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走34元男子獲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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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三臺縣一男子, 在順慶城區尾隨一女子進住其房間, 搶劫現金34元。日前, 順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郭某是綿陽市三臺縣人,長年在外流竄。2019年11月14日下午4時許,郭某在順慶城區流浪時, 想到身上快“彈盡糧絕”了,便萌生了入室搶劫的惡念。 碰巧他看見一女子獨自一人向一小區走去, 便快步跟了過去。這名青年女子叫小圓(化名), 正是住在這個小區的居民。當她回到某單元二樓的家後,正準備關房門時, 緊跟在後的郭某一把將門推開,一步跨了進去。小圓詫異地問他找哪個, 郭某謊稱他表哥就住在這個小區, 但記不起是幾棟幾單元了, 便假裝向小圓打聽其表哥的住址, 一邊東張西望察看房間的情況, 見屋裡沒有其他人,又見小圓長相漂亮,於是色心陡起,便掐住小圓的脖子,將她往客廳沙發上推。 小圓為避免受到傷害,便巧與周旋,郭某隨後放開小圓, 並要小圓給自己拿100元錢,小圓被迫將自己包內的34元現金全部拿出來交給了郭某。小圓趁郭某不注意,打開防盜門跑出室外, 郭某見狀想將小圓拉回屋內,因小圓大聲呼救,郭某擔心小區居民趕來, 便倉促逃離了現場。

小圓報警後, 公安機關於當天將郭某抓獲。

順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入戶搶劫他人財物, 並且違背婦女意志,想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姦罪。郭某在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 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屬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日前, 該院一審以犯搶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犯強姦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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