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又有重磅通知

中國基金報記者 袁汐

資管新規的又一配套監管細則落地!繼銀行、信託、保險資管等機構之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的資管業務也迎來規範性文件。

5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各類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發行債轉股資管產品。業內人士認為“萬億債轉股市場將迎來新發展機遇”。

銀保監會又有重磅通知

一、AIC資管業務總體要求

《通知》此次對AIC資管業務總體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明確了AIC資管業務的定義,二是界定投資範圍、不得承諾保本等,三是AIC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依法成為債轉股標的公司股東,四是AIC接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對於AIC資管業務的界定,《通知》指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其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投資範圍方面,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主要投資於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屬於大資管中的小眾領域,首次出現在資管新規中。2018年4月27日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稿在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主體中新增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和AMC成立的背景一致,是政策催生下的產物。

截至目前主要有5家國有大行旗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工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中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交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均成立於2017年下半年期間。

二、AIC資管產品合格投資者要求更高

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比私募基金的門檻更高。

金融資產投資資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為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 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

2. 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 中國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對此,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周毅欽表示,仔細看這次的資金募集標準,這一條件無論是從個人客戶還是機構客戶的門檻和購買標準,都比資管新規要來的更加嚴格。這和產品定位於債轉股有關。因此,未來的投資者門檻將增加為四種:不特定社會公眾、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AIC合格投資者。

而私募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標準,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比AIC資管產品的要求低。

具體來看,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三、險資、養老金等可投債轉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進一步拓寬了債轉股的募資渠道。除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保險資管、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均可依法投資債轉股資管產品。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各類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和符合《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規定的各類相關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其他投資者也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四、產品封閉期內允許轉讓份額

由於債轉股投資計劃設計為封閉式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因而流動性比開放式產品低很多,對普通投資者而言,其流動性也是一大關注點,投資者想獲得流動性的唯一方式就是去銀行理財登記託管中心進行產品轉讓。

《通知》指出,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下稱登記機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並按規定辦理持有人份額變更登記。轉讓後,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

《通知》強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拆分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200人的人數限制。

五、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設計

在產品類型方面,《通知》界定了AIC的資管產品為權益型,周毅清認為,“固收類產品雖然沒有明確禁止,但也不在監管提倡之列。”

債轉股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權益類產品或混合類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對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所投資的底層資產。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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