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子女對繼母有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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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那麼,父親再婚,子女對繼母有贍養義務嗎?

網友諮詢:父親六十歲了,最近再婚,請問我們對繼母有贍養義務嗎?

父親再婚,子女對繼母有贍養義務嗎?

廣西中名(平果)律師事務所盧月益律師解答:

繼子女與繼父母這種關係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離婚後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引起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據此,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定。

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的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雙方根據自願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係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並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照顧、撫養、教育等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可以不贍養。

盧月益律師解析: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盧月益,法學學士,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曾多次榮獲優秀律師稱號,代理並熟悉各類刑事、民事案件,曾擔任多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特擅長辦理交通事故、債務、各類合同、婚姻、房產、工程建設合同糾紛等業務,在刑事辯護方面有許多成功案例,憑著“誠信為本,專業至上”的服務理念,為眾多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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