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覽無遺:延長訴訟時效,12個法律要點

一覽無遺:延長訴訟時效,12個法律要點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總則》第192條-第193條)


2.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民法總則》第188條 )


3.民法總則施行後(2017年10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4.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民法總則》第188條-第191條)


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


6.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民法總則》第194條)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小編注:實踐中,申請人民調解、重打借條、起訴、書面催款均有延長時效的功能,但均應注意留下證據)(《民法總則》第195條)


8.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民法總則》第196條)


9.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民法總則》第197條)


10.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總則》第198條)


11.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民法總則》第199條)


12.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民法總則》第200條-第205條)


來源:法學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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